山东省智能制造“1+N”带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
智能制造是《中国制造2025》的主攻方向,是制造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重要途径。按照《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要求,及《〈中国制造2025〉山东省行动纲要》《山东省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7-2022年)》的部署,为推动智能制造加快发展,经研究,确定从2018年起至2020年,在全省开展智能制造“1+N”带动提升行动(“1”是指智能制造标杆企业,“N”是指由“1”带动辅导实施智能化改造的企业——简称带动提升企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十一次党代会部署,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加快新旧动能转换,聚焦《中国制造2025》十大重点突破领域和《山东省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7-2022年)》重点任务,树立和培育一批重点产业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发挥标杆企业的引领和服务作用,带动一大批企业实施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推动全省制造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
到2020年,在重点行业领域培育30个左右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带动100个左右企业实现高水平智能化升级。
每年在重点行业培育10个左右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标杆企业通过对标辅导,复制、推广和应用其实施智能制造形成的系统解决方案,每年至少带动1个同行业、相关行业或产业上下游企业实现智能化升级,实现运营成本降低20%、产品升级周期缩短20%、生产效率提高20%、产品不良品率降低10%、能源利用率提高13%以上。
通过实施智能制造“1+N”带动提升行动,打造 “基础雄厚、规模领先、结构优化、增长强劲”的智能制造生态体系,确保我省智能制造水平始终走在全国前列,成为推动全省新旧动能加快转换的重要力量。
三、“1+N”带动提升内容
(一)标杆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经营状况良好。企业在山东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有较强技术支撑能力。企业已独立或与相关单位联合建立了创新团队,或与省级及以上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了联合创新机制,具有明确的智能制造研究方向和持续创新能力,智能制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3.有较强辅导培训能力。企业依托自身业务开展了一种以上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创新实践和应用,或已具有智能制造核心技术装备及系统集成能力并已成功应用于生产实际,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通过自身项目的成功实施,已形成完善的智能制造实施方案和组织实施架构,取得了可复制、可推广成熟的智能制造模式和经验,具备为相关企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和完善的智能制造培训体系,具有对外培训带动提升企业的系统服务能力。
4.组建专业工程技术辅导团队。针对每一个带动提升企业(“N”)应组建不少于5人的工程技术辅导团队(团队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向带动提升企业进行智能化升级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直至项目完成。
5.积极承担带动辅导责任和义务。标杆企业已经与带动提升企业共同制定了开展智能制造的带动提升实施方案,并签订了带动提升辅导协议,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实施成效目标和考核指标及其基数与具体测算过程。带动提升实施方案的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通过带动提升,带动提升企业在研发、制造、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每个被认定为标杆的企业3年内至少带动3家企业,愿意向本省企业提供参观学习机会,未能完成带动目标的将追回奖励资金。
我省已列入工信部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推荐目录的企业满足第4、5款条件可确定为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和已通过验收的国家智能制造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简称智能制造专项)责任企业优先推荐为智能制造标杆企业。
(二)带动提升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带动提升企业应在山东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标杆企业无隶属关系或无相同法人的母公司,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有意愿、有能力、有资金实施智能制造。
(三)激励政策
1.被评审认定为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财政部门应视其发挥带动作用的效果,统筹新旧动能转换及工业提质增效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2.市、县相关部门应制定鼓励发展智能制造的配套政策,对带动提升企业的智能化改造项目,优先享受新一轮技术改造扶持政策。鼓励市、县根据地方实际,建立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对本地标杆企业及当地带动提升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四)申报程序
1.由标杆企业与带动提升企业组建联合体,标杆企业负责申报材料的统一编制,并向所在市提交标杆企业申报材料;标杆企业和联合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项目严格按照属地化进行申报和管理。各市对接收的标杆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带动提升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汇总排名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推荐。项目申报文件密级要求为公开。省属企业需经所在市进行上报,不占所在市名额。
3.已认定的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需随每年标杆企业申报通知,提交与新带动提升企业签订的带动提升实施方案和双方签订的辅导协议复印件等材料,经市级经信和财政部门报送至省经信和财政部门。
4.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标杆企业申报材料及标杆企业新带动提升材料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在省经信委网站、财政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后,正式发文向社会公布。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省、市、县(市、区)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实施智能制造“1+N” 带动提升行动。强化项目培育、遴选、实施、管理,确保政策发挥出最大的引导带动作用和效果。
(二)组织评估评价。根据政策支持方向,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申报指南和评价方法,组织对“1+N”带动提升行动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指导和考核,确保政策落实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运行效益。
(三)保护知识产权。在实施智能制造 “1+N” 带动提升行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由标杆企业与带动提升企业协商解决。
(四)强化跟踪服务。省、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企业帮扶指导,掌握企业智能化升级项目进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严格资金管理。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等有关规定,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