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去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明显
大部分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河南、湖南、广西、甘肃、新疆实现了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双下降”。北京、河北、山西、辽宁、江苏、安徽、广西、甘肃、青海、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未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北京实现“零死亡”。河北、江苏、广西、青海、甘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在5人以下。内蒙古、河北、山西、陕西、新疆等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在0.05以下。
执法力度持续加大。
各级监管监察部门全年共检查煤矿15.9万矿次,查处隐患90.9万条、重大隐患1559条,责令停产整顿煤矿1711处,停止作业采掘工作面6210个,停止使用设备6898台(套),注销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29个,提请地方政府关闭煤矿169处;约谈煤矿企业1354次、党政纪处理1266人、调整解聘“五职矿长”1055人;纳入联合惩戒煤矿企业102家、“黑名单”66家,曝光985起。
推动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淘汰退出煤矿832处,完成了1.5亿吨的去产能目标。对符合条件的央企煤矿核增优质产能850万吨/年,核减灾害严重矿井产能490万吨/年。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数量占比由2017年的45.6%下降到39.7%。
煤矿安全基础保障能力稳步提升。
目前,有一级标准化煤矿444处、二级标准化煤矿1533处、三级标准化煤矿1043处,全国47处单班下井超过千人矿井已全部降至千人以下,733处煤矿完成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建成145个智能化采煤工作面,首次印发5类38种煤矿机器人重点研发目录。
监管监察机构改革扎实有序推进。
2018年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之年,3月份党中央批准成立国家煤矿安监局党组,26个省级煤矿安监局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管理;各产煤省份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省政府改革方案,陆续进行调整和重组,做到了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
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4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的共同奋斗下,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逐步健全,监管监察体制日趋完善,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安全科技水平持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明显增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1978年到2018年,全国煤炭年产量由6.18亿吨增至近36亿吨、净增长4.8倍,煤矿数量由8万多处减至5900处以下、减少92.6%以上,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由最多时7000人左右降至333人、下降95%左右,重特大事故由1997年的95起降至现在的2起、下降98%,百万吨死亡率由9.71降至0.093、下降99%,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供应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2、去年七方面重点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去年先后作出8次重要指示批示,其中对煤矿安全生产就有3次,亲自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并致训词,为做好新时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全系统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各级监管监察部门领导同志带头深入一线宣讲,把总书记重要论述转化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思路举措和具体行动。
(二)不断提升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一是扎实开展打击整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和5个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通过听取汇报、异地执法、分析通报、宣传曝光和督查暗访等方式,推动专项行动和专项监察开展,各地查处“十类”突出问题1822个、典型案例260个,煤矿企业至少开展2轮全面自检自改,形成“两清单两报告”(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自检自改报告、重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
二是强化严格执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对12个重点产煤省份开展大督查,分片联系指导72次,组织明查暗访组142个,对218个(次)产煤市、536处煤矿进行检查。各地积极落实分片联系指导制度,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三是推进规范执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9项基础性执法制度,推动各地落实执法计划,实施分类监管监察,规范自由裁量基准。
四是执法信息化进展明显。各级煤矿安监机构全面使用监察执法系统,制作并入库执法文书50252份,基本做到执法案卷线上制作、执法数据线上统计。
(三)深入推进风险管控和灾害治理。
一是采取措施化解采掘接续紧张。制定《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明确煤矿采掘接续紧张的九种情形,严格“三量”(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平衡超前管理。
二是深化重大灾害治理。出台《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等规范,制定防范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七个一律”措施,督促煤矿对标整改,提高灾害防治能力。
(四)创造性做好煤矿安全基础工作。
在山西潞安召开全国煤矿安全基础建设推进大会,提出了“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并重理念。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对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的重要批示,加强与科技部沟通,积极申报项目,将煤矿智能化装备纳入安全改造资金补助范围,鼓励支持煤矿企业与科研单位、机器人制造单位跨界合作,在煤炭信息研究院成立机器人协同推进中心,加快研发应用进度。二是大力推进“三位一体”标准化建设,实施9项激励政策,强化动态抽查。三是推进“一优三减”,出台《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督促煤矿完善系统、优化生产组织管理、减少下井人员。四是颁布实施《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组织开展“六查六改”专项整治,责令停产(业)整顿煤矿和培训机构32个,调整岗位的矿长181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02人,公开曝光96名违反培训规定的矿领导名单和154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58处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34处从业人员未脱产再培训的煤矿名单。五是开展科技进矿区(河南)活动,发布了第三批煤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第四批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等。
(五)督促地方监管责任落实。
2018年,国家煤矿安监局党组成员与地方政府负责人交换意见41次,约谈地方政府或监管部门6次,以国务院安委办名义向地方政府安委会印发督办函22份。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关地方政府开展监督检查1009次,约谈地方政府或监管部门91次。
(六)不断强化事故查处和应急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出台煤矿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手册等相关制度,完善煤矿应急管理和事故信息报送机制;发布事故警示信息26次、汛期预警信息38次,在中国煤炭报设立“煤矿事故警示教育”专栏,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4次。2018年,全国共查处煤矿事故226起,结案事故187起,按期结案率99.4%。
(七)全面从严治党扎实推进。
设立国家煤矿安监局党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肯定和重视。全系统坚决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一是全面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二是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三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四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3、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
在总结工作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们还不能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去年发生了2起瓦斯和冲击地压重大事故,今年1月12日陕西榆林神木市百吉矿业公司李家沟煤矿发生重大爆炸事故、死亡21人,个别地区事故反弹,诸多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行为仍然严重。
贵州梓木戛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冒险组织生产,对煤层坚固性系数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未按规定采取区域瓦斯治理措施,导致“8•6”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3人。
二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自觉性仍有差距。
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没有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机构、人员、投入、装备、管理、培训等方面与规程规范、安全标准有较大差距。特别是一些灾害严重的矿井灾害治理跟不上,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科技创新能力不强,重大灾害防治措施没有针对性。
三是采掘接续失调带来系统性安全风险仍然存在。
山西、贵州、云南、河南、安徽、陕西等地250多处煤矿采掘接续失调,个别产煤地市采掘失调煤矿占比达到30%,近年来多起较大事故也暴露出采掘失调问题。这些煤矿灾害重、强度大、人员多,为赶工期、抢进度多头掘进,违规外包,甚至剃头开采,极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
四是煤矿安全基础仍然薄弱。
一些煤矿贯彻落实法规、标准、规程不严格,执行力差,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风险隐患大量存在。一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滑坡,去年抽查的197处煤矿中有57处被降级或撤销等级、占比29%,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区尚无一级标准化煤矿。一些煤矿制度管理、技术管理、现场管理、队伍管理问题多,陕西等地一些煤矿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井下同时有几支外包队伍作业,而且没有资质,对外包工程、外委单位、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均不到位。
五是淘汰退出任务仍然艰巨。
当前全国30万吨/年以下小煤矿仍有3113处、产能4.6亿吨/年,分别占全国的53%、8.9%。特别是9万吨及以下小煤矿仍有1344处、0.9亿吨/年,分别占全国的22.9%、1.7%。部分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推动淘汰退出态度不坚决、搞变通,甚至还在批准9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搞技改扩能,低水平重复建设。一些重大灾害难以有效防治的大矿,因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种种原因,退出难度大,发生重大事故的风险很高。
六是监管监察执法仍待加强。
个别监管部门对复产复工验收把关不严,甚至违规审批,导致一些煤矿“带病”生产建设。个别监管监察部门不敢较真碰硬,避重就轻。我们还存在干部能力不足、工作方法单一、手段比较落后、创新意识不强、分析解决深层次问题不够,以及机构布局不合理、干部缺员缺编、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不够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同时,煤矿安全生产还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挑战:2019年我国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中美贸易摩擦不确定性增加,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煤炭需求增速可能有所放缓;加之,随着优质产能陆续释放,煤炭供求关系将相对宽松,市场价格可能回落,势必影响煤矿安全投入、采掘接续、队伍稳定等,加剧长期积累的系统性安全风险。另外,各地区政府机构改革深入推进,一些地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面临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干部队伍不稳,可能会出现安全监管责任悬空、工作空档、力度减弱等问题。
4、 2019年重点抓好七项工作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我们要把学习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论述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作为“四个意识”牢固不牢固、“四个自信”坚定不坚定、“两个维护”坚决不坚决最直接、最具体、最现实的检验标准。二要学深悟透。我们要按照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对表对标检查,从思想上和工作上找差距、找问题、找不足,及时补课、及时修正、及时整改。三要落地见效。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我们要抓具体、具体抓,抓深入、深入抓,一项一项梳理,一项一项细化。
(二)扎实开展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
煤矿企业要在提高质量上下功夫。要坚持“谁排查、谁负责,谁整改、谁负责”,完善自检自改方案,细化责任分工,逐条对照检查,形成高质量的“两清单、一报告”,1月底前报送监管监察部门。
监管部门要在强化监督上下功夫。发现自检不认真、走过场的,一律推倒重来,并追究煤矿企业和相关负责人责任。要监督问题整改,看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是否做到“五到位”,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开展“回头看”、跟踪整改,对安全没有保障的煤矿落实限产、停产、关闭等处置意见。
煤监机构要在较真碰硬上下功夫。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防范重特大事故,聚焦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深入、细致进行“体检”式重点监察。要坚持“体检”和严格执法相结合,和各地正在采取的重大举措相结合,和各地工作实际相结合,根据风险、灾害等情况,增加新的“体检”对象。
(三)深入推进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一要加快淘汰退出。发挥去产能部际联席会议平台作用,以严格的安全标准倒逼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基本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3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对“僵尸煤矿”该退出的退出,对亏损企业经论证、扭亏无望的要创造条件尽快退出。
二要严格安全准入。有关部门要对4类煤矿立即停止审核,即新建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矿井,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采深超1000米和改扩建采深超1200米的大中型矿井、新建和改扩建采深超600米的小型矿井,新建高于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于800万吨/年的冲击地压或高瓦斯矿井。同时,严把资源整合项目审批关,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要严格许可管理。按照《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地方政府已经确定淘汰并公告退出的煤矿,依法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晋陕蒙宁30万吨/年以下、冀辽吉黑苏鲁豫甘青新15万吨/年以下、其他地区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现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暂停受理延期申请。
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长期停工停产的煤矿,要落实盯守或巡查责任,要采取限电停电、停供火工品等强制措施;对不按批复设计施工、边建设边生产的整合技改煤矿,要落实“四个一律”执法要求;对列入淘汰退出计划的煤矿要定期检查,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防止非法违法开采导致事故发生。
(四)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下一步我们工作着力点要放在企业,创新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安全发展的内生长效机制。
一要强化严格执法,保持“不敢违”的高压态势。要以打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为重点,从严从重惩处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定期公布事故处理情况,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形成强大震慑。要组织开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专项监管监察,并纳入执法计划,对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并向组织人事、国资等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通报,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要着力完善安全承诺制度,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用好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9项激励政策,用好“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
二要强化制度建设,形成“不能违”的制约机制。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各级监管监察部门要定期对企业落实上述三项制度(体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执法。
三要强化宣传教育,构筑“不想违”的思想防线。要通过“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宣传活动,深入宣传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加强宣传引导,开展矿长谈心谈话活动。要举办《煤矿安全规程》、灾害防治知识等培训班,增强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技能。要加强安全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教育方式,用好中国煤炭报、政府网站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五)强化煤矿风险管控和重大灾害治理。
一要加快解决采掘接续失调问题。二要强化“一通三防”。三要强化冲击地压防治。抓紧研究冲击地压防治相关技术装备标准,建立完善监测预警系统。四要强化水害防治。五要强化机电运输管理。
(六)推进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一要以机器人研发应用引领“四化”建设。今年将举办世界机器人大会煤矿分论坛,筹备组建煤矿机器人指导委员会,协调科技部等部委推动煤矿机器人立项,组织企业、科研院所加大机器人技术攻关力度。各地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推进“三个一批”:研发一批采煤、掘进、支护、喷浆、打钻、巡查等重点岗位的机器人;建设一批适用于大采高、中厚煤层、薄煤层及放顶煤等不同条件的智能化无人采煤工作面;建成一批智能化无人(少人)示范矿井,特别是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矿井。要持续推进“四化”建设。要研究煤矿井下辅助运输标准化载具,推行井下辅助运输系统连续化。要加快推进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加快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煤矿安全生产深度融合。
二要巩固深化“三位一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强化风险意识,在去年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落实分级分类风险管控措施,推动风险辨识管控向区队、班组延伸,特别是加强地质、采场、工艺、设备设施等变化过程中的风险管控。
三要落实“一优三减”措施。推动煤矿企业优化、精简各大生产系统,做到系统完善、合理、可靠;落实《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督促企业明确煤矿、采掘头面等作业场所的人员数量,特别是灾害严重矿井要制定减人规划、明确减人目标,2019年达不到限员要求的,按“超定员”不予核增产能。
四要狠抓人员素质提升。今年将召开全国煤矿安全培训现场会,全面推广淮北矿业集团“党管培训”等经验。加大培训监督检查力度,做到逢查必考、随机抽考。进一步强化班组安全建设,大力推广“人人都是班组长”班组管理模式。
(七)不断完善煤矿安全法制机制。
一要加快修订完善法规标准。
二要建立健全监管监察执法“三项制度”。
三要推进执法信息化体系建设。
四要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
五要完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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