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工信技术函〔2018〕697号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做好中央财政2018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第二批)分配下达工作的通知》(粤财工函〔2018〕69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8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计划下达给你们,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另文下达。
一、支持对象
中央财政共安排我省资金5429万元,采用因素法切块分配(资金计划表详见附件1),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地市进行奖励。资金分配依据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审核的数据为准(见附件2)。
二、资金分配
(一)根据《通知》关于“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的有关精神,2017年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不予安排。
(二)各市安排额度=资金总额度×各市加成担保金额/全省加成担保总额。
(三)各市加成担保金额=本市年化担保额×年化担保费率系数×地区系数。
年化担保费率系数:低于广东省平均水平(2.99%)的系数为1.2,高于2.99%的系数为1;
地区系数:珠三角地区系数为1,粤东西北地区系数为1.5。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请各地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划拨资金的30日内,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下达到资金使用单位,重点支持政策引导性较强、效果较好的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激励作用,防止对担保机构简单平均分配,不能切块下达到县(区)。通过代偿补偿、绩效奖励等方式,促进政策引导性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各地市于2019年1月底前将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包括具体用途、支持对象、金额等)报我厅,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二)请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或专户管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三)请融资担保机构和各地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相关数据信息填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粤工信办函〔2018〕78号)有关要求,做好填报数据信息和审核等相关工作。
(四)各地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宣传、服务和指导,推动融资担保机构更好地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和发展。
附件:详细附件见官网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