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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最新发布的税收新政一览

企业动态 / 作者:龙智造工业云 / 来源:本站原创 / 浏览: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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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陆续发文,对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本文择重点政策文件进行导读。

综合征管

       1、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总局2018年第65号公告决定取消的20项税务证明事项,涉及168项具体办税事项。20项税务证明事项取消后,均不需要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部分事项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或内部核查替代;部分事项改为行政相对人在申报表中直接填写有关信息;部分事项改为由行政相对人自行出具说明或承诺;部分事项改为行政相对人自行留存有关法定证照,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核查。对于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采取风险管理、大数据管理、信用管理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事后核查可采取抽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测等方式,不得将税务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纳税人。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强化对行政相对人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个人所得税

       1、12月的政策重头戏是个人所得税,12月一共出了9个文件:国务院2个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文1个:《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6个文件(6个公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公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调整公告、个人所得税征管衔接公告。

       建议大家熟读理解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政策和操作原文以及问答,众智联邦平台也有专门的课程讲解与辅导,这里就不再一一赘述。

       2、财税〔2018〕154号明确: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税(2018)137号就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三、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系统内明确区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企业所得税

       1、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18年第57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本次修订涉及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16张正式表单或填报说明。其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原《基础信息表》)等4张表单调整幅度较大,其余表单仅对样式或填报说明进行局部调整或优化。

       2、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总局2018年第58号公告推出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措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
“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三、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四、除58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消费税

       为进一步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财税〔2018〕154号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自2018年11月1日至财税〔2018〕154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财税〔2018〕154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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