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
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7〕2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统筹推进我省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深化综合改革,推进依法治教,提高教育质量,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为到2020年教育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实现。到2019年,全省所有县市区全部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验收。到2020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全省90%以上的义务教育学校(含教学点)基本达到办学标准。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城乡学校建设计划。
1.统筹规划城乡学校。各地要按照《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标准和程序,编制城乡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并将专项规划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要与大班额消除计划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义务教育学校年度建设计划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并将所需建设资金纳入预算,足额拨付。各级各部门要对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报建等实行绿色通道快速办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税费减免。各市州、县市区要在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城乡学校布局专项规划。
2.同步建设城镇学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配套建设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执行《条例》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学校建设的标准要求。老城区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由当地政府统筹新建或扩建配套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学需要。严格控制老城区学校外迁。地方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3.合理建设农村学校。各地要结合国家加快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项目向农村延伸,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和基础设施较好的农村地区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同时,按标准要求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确需撤并的学校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撤并。当地政府应尽量避免因撤并学校造成学生就学困难。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教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合理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并优先用于教育事业,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现象。要对农村公办学校用地进行摸底清理,明确产权归属,依法划定用地红线。农村公办学校用地按规定办好土地使用权证。有关权证办理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二)学校标准化建设推进计划。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义务教育学校(含教学点)办学标准,逐校建立标准化建设台账,按规划和要求科学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化学校建设按照"谁举办、谁建设""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教学点)公用经费补助水平。重点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为乡镇寄宿制学校提供保安、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各市州要在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基础上,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探索市州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路径,并结合实际开展试点。
(三)大班额消除计划。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到2018年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到2020年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前消除大班额,按标准班额办学。分阶段目标是:2017年起,小学一年级按不超过45人、初中起始年级按不超过50人标准班额招生;到2018年底前将全省66人以上超大班额的比例控制在5%以内,之后不得新增超大班额;到2020年底前将全省56人以上大班额比例控制在10%以内;2020年之后大班额比例逐年降低。到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实现按标准班额办学。各地要落实《条例》要求,统筹"十三五"期间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按标准班额新建和改扩建校园校舍。采取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或学校联盟、校校结对等形式,加大扶持力度,覆盖所有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促进均衡发展。限制班额超标学校招生人数,合理分流学生,严禁违规招收择校生。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解决大班额过程中,学位不足的要采取多种方式予以过渡性解决,过渡期不得超过一年。市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学校、分年级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对大班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要求及时将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报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已出台专项规划的地方,要进一步完善规划,确保消除大班额目标要求不降低。
(四)乡村教育提质计划。着力提升乡村教育质量,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开设国家课程,通过开展城乡对口帮扶和一体化办学、加强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和乡村校长教师培训、利用信息技术共享优质资源、将优质高中招生分配指标向乡村初中倾斜等方式,补齐乡村教育短板。全面改善乡村学校办学条件,提升乡村学校信息化水平。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14号,以下简称《支持计划》),扩大公费定向培养义务教育教师规模,加大面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培养公费定向师范生工作力度,定向培养能够承担多门学科教学任务的教师,逐步使公费定向培养的师范毕业生成为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乡村教师补充的主渠道。加强以乡村教师为重点的义务教育教师培训,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坚持立德树人,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结合地方优秀传统项目,加强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学科教学。在学科教学特别是品德、科学教学中突出实践环节,确保综合实践和校外教育活动常态化。开展专题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等课程整合试点,进一步增强课程的基础性、适宜性和教学吸引力。在中小学教学质量监测中,强化乡村教育质量监测分析,发挥监测导向作用。
(五)城乡师资统筹配置计划。根据中央规定的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学生规模和教育需要,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调整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编制存量,提高使用效率。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要认真研究,尽快出台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并配备到位。逐步推动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要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的实际需要,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并向同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按照湖南省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要求,推动城乡教师交流,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教师每次交流的期限至少为3年,校长每次交流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岗位要求和素质要求,完善教师招聘机制,统筹调配编内教师,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负责教师的使用和日常管理。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严禁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各种形式"吃空饷"。
(六)乡村教师待遇保障计划。全面落实《支持计划》,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高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逐步形成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健全长效联动机制,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在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适当倾斜,增设一定标准的校长和班主任补贴项目,所需经费由财政列入预算。落实乡村教师荣誉制度,使广大乡村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乡村教师职业发展保障机制,合理设置乡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吸引优秀教师向农村流动。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结合政策,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
(七)教育治理体系改革计划。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改革,完善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监测评估标准和督导评估机制,切实提高政府教育治理能力。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认真落实校长负责制,全面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到2018年,全省中小学校要构建起以学校章程为依据,以校长负责制为主体,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家长委员会民主参与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制,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加强以校长、教务主任和班主任为主要对象的管理人员培训。创新校外教育方式,构建校内外教育相互衔接的育人机制。完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建立健全学生意外伤害预防与处置机制。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市州、县市区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
(八)控辍保学计划。县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法》和《意见》,完善控辍保学机制,进一步落实县级和乡镇政府、有关部门、村(居)委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推行联控联保机制,上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之间、本级政府与有关部门之间、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之间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各地要完善学生资助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救助和教育资助力度,优先将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营养膳食质量,改善学生营养状况。继续扩大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人数,畅通绿色升学通道,切实提高贫困家庭学生升学信心。通过保障就近入学、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针对残疾儿童实际,做到"一人一案",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对学习困难学生给予更多关爱、辅导和鼓励。
(九)随迁子女就学保障计划。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学。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推动"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加强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可根据实际制定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
(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计划。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要求,落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加强监督指导,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开展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大力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有机整合,提高关爱保护工作效能。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门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提高社会动员能力,开展专业化社会服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深入排查,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及时掌握留守儿童情况,有针对性的采取关爱救助措施,确保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中小学校要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作用,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领导,落实政府责任。认真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实现党组织全覆盖,严格党组织生活,切实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从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中小学校党建工作一般由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指导。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坚持以县为主、省市统筹,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总体部署和本地城镇化进程,把义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激励等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本级责任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考核办法,完善考核机制,从2017年起开始实施,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
(二)明确部门职责,形成推进合力。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编制完善义务教育规划,积极推动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财政、教育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标准和经费分级负担办法。公安部门要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推动实现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提供政策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落实《意见》明确的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用地和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应当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三)统筹各类资金,加大投入力度。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切实保障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资金需要。省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城市义务教育扩容、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运行等方面的资金引导支持力度,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激励机制。各市州、县市区要落实主体责任,统筹省级各项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结合实际情况切实加大投入力度,确保配套学校建设、标准化学校建设、消除大班额计划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级责任部门及下一级政府落实有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省、市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情况专项督导制度,每年对十大计划完成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督导结果在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工作情况通报和约谈制度,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五)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大对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等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凝聚人心,统一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依法推进各级各部门涉及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工作信息和学校办学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各地要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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