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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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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

各设区市经信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发局: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要求,我委联合有关部门对全省涉企保证金项目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收取涉企保证金,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的《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见附件1)执行。

二、各地经信部门要参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对本地区涉企保证金进一步清理规范,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

三、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制度。各地经信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将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并于4月10日之前将《福建省涉企保证金台账表》(见附件2)送我委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汇总统计。

四、加强对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作用,我委将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

各地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行涉企保证金清单制度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解读,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省经信委联系人:李鸣心

联系电话:0591-87833242、87829678(传真)

电子邮箱:fj_jfb@fjetc.gov.cn

附件:1.《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2.《福建省涉企保证金台账表》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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