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税金融局、社会事业局,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改革创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 号)等文件精神和我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修订了《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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