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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省级龙头企业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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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在闽央属企业、有关省属集团(控股)公司: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一轮促进工业和信息化龙头企业改造升级行动计划(2018-2020年)》(闽政办〔2018〕50号)精神,我委牵头制定了《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省级龙头企业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6月22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省级龙头企业

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促进龙头企业发展工作部署,推动我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龙头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相关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我省工业和信息化加快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省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指在我省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领域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实力、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重点骨干企业。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领域主要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采矿业(门类B),制造业(门类C),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门类D),物流业(归属于门类G交通运输、仓储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归属于门类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

第三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省经信委牵头开展省级龙头企业的评价发布和管理工作。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和推荐辖区内企业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做好跟踪管理。有关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在闽央属企业负责组织所属企业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并做好日常跟踪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更新管理,每年由省经信委牵头组织申报,并发布省级龙头企业名录。

第二章申报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申报对象基本要求

(一)在我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已纳统企业、或已纳统企业的所属集团公司。

(二)企业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明确的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领域。以集团公司申报的,申报所列子公司(如有)必须是集团控股的子公司,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明确的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领域的已纳统企业。

(三)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四)近两年内,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超能耗限额标准或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

第六条申报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大的营收规模。除战略性新兴产业部分领域外,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需达10亿元以上,并在省内所属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等部分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需达5亿元以上。以集团公司申报的,所列子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需达1亿元以上。

(二)对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企业在行业内具有影响力和带动力,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发展起到一定带动作用。

第三章申报程序及评价发布

第七条省经信委每年发布省级龙头企业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具体要求等事项,组织开展省级龙头企业申报工作。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每年度申报指南和自愿申报原则,按以下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报送所属县(市、区)经信部门

(一)《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书》(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近两年来与主要协作配套企业签订的原辅材料、零部件采购合同或相关合作协议等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县(市、区)经信部门收集企业申报材料后汇总送设区市经信部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申报意见并报省经信委。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在闽央属企业可按照第八条要求,对所属企业或省级本部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推荐报送省经信委。

第十条省经信委根据各设区市或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在闽央属企业推荐申报意见,综合考虑申报企业规模、所属行业特点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等因素开展审核,择优提出拟发布的省级龙头企业名录,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委发布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省级龙头企业名录。

第四章跟踪管理及协调

第十一条省级龙头企业应注册并登录福建省工业企业服务云平台,定期报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信息。

第十二条各级经信部门应将省级龙头企业作为日常管理、服务的重点,动态跟踪、掌握省级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协调解决企业提出的困难问题,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辅导,帮助企业充分享受各级各部门支持企业发展、特别是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推动省级龙头企业持续发展壮大。

第十三条企业申报省级龙头企业,须如实、准确填报申报材料,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如存在弄虚作假、虚报伪造申报材料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省级龙头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且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自动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及后三年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省级龙头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的,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向通过所属县(市、区)经信部门或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在闽央属企业逐级报告省经信委。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书.xls

附件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省级龙头企业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邮箱:

申报日期: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制

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

1.本申报书中所填写的内容和数据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2.提供的申报资料和文件内容真实、可靠、事实存在。

3.涉及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明晰完整,归属本单位或技术来源正当合法,未剽窃他人成果,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4.申报表格中所列的(如有)子公司均为集团控股的子公司。

5.近两年内,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超能耗限额标准或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

若发生与上述承诺相违背的事实,由本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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