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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解读

政策导航 / 作者:龙智造工业云 / 来源:本站原创 / 浏览: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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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推进《若干措施》贯彻落实,现对其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今年7月25日,省委九届十六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闽委发〔2016〕14号)。《决定》明确要求出台政策,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商会和投资机构等社会资本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创办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

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省委九届十六次全会精神,省政府把制定出台《若干措施》作为贯彻落实《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及早部署,加快研究。《若干措施》的制订坚持问题导向和政策落地原则,针对我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创新投入不足等薄弱环节,突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强调通过财政奖补、项目支持、用地优先、风投补贴、政府采购等方式,引导和撬动民间资金和社会资本积极投入科技创新领域。

二、主要内容

全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机构类型

总结概括当前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的主要类型,鼓励多元化主体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强调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实体资格,区别于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的“新”,不仅在于技术研发创新,还包括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和机制创新,注重以科技创新带动全面创新。

新型研发机构的三种主要形式为:

1、企业类。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并在工商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

2、民办非企业类。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

3、事业类。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申请条件

主要从五个方面考量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

一是科研能力。强调具有承担国家、省、市技术攻关项目能力,注册设立地和科研、办公主要场所必须在福建。

二是研发基础。强调具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三是创新投入。强调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0%,其中企业类的不低于6%。

四是人才队伍。强调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5%以上。

五是运行机制。强调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支持措施

针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面临创新投入较大、人才引进较难和运行成本较高等问题,提出十条具体扶持政策措施。

1、支持研发项目申报

新型研发机构独立或联合申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产业开发专项、技术改造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或优先立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同一年度申报相关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量不予限制。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优先进入“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发展库”培育,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优先支持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2、优先安排项目用地

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项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给予优先安排,及时审批。对为工业生产配套的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细则及相关规定,属于重点扶持产业方向且符合困难减免税有关规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核准,可给予减税或免税。

3、加大财政资助力度

省和设区市财政对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度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初创期一般为五年。对初创期过后发展效益较好的研发机构按近5年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后补助。后补助资金由省和设区市财政各按50%承担,省级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4、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

新型研发机构每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或入选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0万元的补助;确认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B、C三类)的,分别给予用人单位25万元~200万元的安家补助,并纳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或省直、中直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给予相关政策支持。聘任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最新排名均在前100名大学的博士毕业生的,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每人40万元补助。

5、进口仪器设备免税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新型研发机构已享受进口免税的科研设施仪器,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准予在本单位内用于其他单位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

6、政府采购首购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产品加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政府采购清单,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对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的经认定并且签订采购使用协议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60%、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30%对生产企业给予补助,用于生产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和用户风险补偿,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7、风险投资补助

注重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的作用,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新型研发机构,省财政和所在地市县财政分别给予单个创业投资项目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10%和15%比例的风险补助,省财政单个创业投资项目风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县(区)财政单个创业投资项目风险补助限额自行确定。

8、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新型研发机构组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或省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的六条措施予以奖励。省级创新券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每年单个机构最高补助2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获得国家检验检测资质的,省财政资金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用于购置和修缮检验检测仪器设备。

9、促进成果转移转化

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有关政策执行。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可折算论文指标,技术转让成交额可折算纵向课题指标。

10、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可带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创办新型研发机构,或到新型研发机构工作。离岗创新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返回原单位时接续计算工龄,待遇和聘任岗位等级不降低。

(四)监督管理

为保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良性发展,强调对其考核、监督、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

1、明确监管主体

由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评价工作,经评价公布的新型研发机构享受本文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

2、建立退出机制

新型研发机构应每年向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报告机构发展、科技创新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每三年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一次绩效测评,主要评估人才集聚、创新产出、技术辐射、成果转化效益以及自主发展能力等情况。测评不合格的,取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不再享受相应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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