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6〕25号)精神,建立健全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强化主体功能区定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快完善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让人民群众共享生态保护成果,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促进我省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跨越。
(二)基本原则。
分类指导、统筹兼顾。将生态保护补偿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脱贫攻坚等有机结合,稳步推进不同领域、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不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成效。
政府主导、综合施策。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创新体制机制,拓宽补偿渠道,建立完善生态保护和补偿的分级责任,探索多元筹资和合理补偿等方式,构建低成本、可持续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试点先行、重点突破。将试点先行与逐步推广、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有机结合,大胆探索,改革创新,不断积累经验,着力提高各类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生态区域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合理引导、全民参与。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增强生态保护的全民参与意识,破除花钱补偿就可以解决生态问题的简单思维,杜绝“等、靠、要”的依赖思想。
权责一致、合理补偿。实行受益者补偿、损害者赔偿、保护者受偿,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补偿方式和范围,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和沟通协调平台建设,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联防共治的运行机制。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实现我省森林、水流、湿地、耕地、大气、荒漠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生态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与政策全覆盖,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基本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良性互动的多元化补偿机制不断完善,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体系
(四)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主体。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节能减排、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沙治沙、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文化资源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优质生态产品,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开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贡献者、生态环境破坏的受害者和减少生态环境破坏者的生态补偿。省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纵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主导作用,积极支持和协调推动省内行政区域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发挥其在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修复工作中的积极性。(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范围。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牢固树立生态空间理念,划定并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围绕构建以大别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幕阜山区四个生态屏障,长江流域、汉江流域两个水土保持带和江汉平原湖泊湿地生态区为主体的“四屏两带一区”生态安全战略格局,逐步对全省国家级、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生态区域(包括省内依法设立的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遗产、国家公园、国家级和省级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蓄滞洪区),以及森林、水流、湿地、耕地、大气、荒漠等重要生态领域的生态保护和生态改善给予补偿。(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的标准。根据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地区的特点,综合考虑提供优质生态产品服务而形成的投入成本及机会成本,包括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水资源保护、水土流失治理、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耕地土壤改良、城镇垃圾和污水处理、监测和能力体系建设、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投入,以及限制发展造成的损失,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生态环境受益者的获利等,完善测算方法,分别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适时进行动态调整。(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的方式。不断强化纵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主导作用。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各重要生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支持力度,加快提高各类重要生态区域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水平。除退耕还林、还草、还湖以及耕地、公益林保护等资金补助之外,要加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保设施(含替代能源、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项目建设投入。要分类施策,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之间,通过自愿协商建立横向补偿关系,采取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共建园区、技术和智力支持、实物补偿等方式实施横向生态补偿。在长江、汉江等重点流域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积极运用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生态产品服务标志等市场化手段,探索市场化补偿模式。(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加强生态保护补偿的评价与考核。切实加强森林、水流、耕地、湿地、大气等领域的生态监测能力建设,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跨市州县流域断面水量水质重点监控点位布局和自动监测网络,定期开展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制定完善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及时提供动态监测信息。研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推进生态保护补偿信息公开化。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和权责明确的产权体系。逐步推广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通过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实施前后的对比评价,及时、科学评价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实施的效果。(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明确各重点领域的主要任务
(九)森林。建立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将退耕还林补助到期的生态区位重要的退耕还林地纳入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体、以林权权利人管护为补充、社会广泛参与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可将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用于购买公共管护服务。优先选择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天然林和生态公益林管护。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要求,合理安排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和碳薪林采伐补助奖励资金。推动建立林业碳汇交易机制,统一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和标准,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以增汇为目的的造林和森林经营活动,引导碳汇林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牵头单位:省林业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水流。在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监督管理区和重点治理区、大江大河重要蓄滞洪区以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力度。(牵头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南水北调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湿地。稳步推进退耕还湿试点,适时扩大试点范围,参照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制定退耕还湿补助标准。支持各地统筹相关补偿资金,将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纳入省级湿地补偿范围。鼓励各地出台地方性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与办法,制定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的相关制度,探索建立标准合理、范围适度的多元化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牵头单位:省林业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耕地。研究制定未污染耕地保护支持政策和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偿制度,对耕地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组织或个人给予政策、资金支持,支持提升耕地地力。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资金,加大耕地土壤净化修复财政支持力度,完善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落实国家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政策,探索试点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对在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耕地轮作休耕的农业经营者给予资金补助。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逐步将25度以上陡坡地退出基本农田,争取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范围。(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大气。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5〕89号),每月向社会公开发布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每季度公开发布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结果,据此实行生态补偿和奖惩。(牵头单位: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荒漠。落实沙化、石漠化相关补偿政策和项目资金。在集中连片的沙化、石漠化土地和重要生态区开展沙化、石漠化土地封禁保护试点,促进植被自然恢复。加大对沙化、石漠化严重区域农业发展的扶持力度,适度发展草食畜牧业,对牲畜舍饲圈养予以扶持补贴,提高当地农民参与荒漠化防治工程的积极性。(牵头单位:省林业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十五)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统筹整合现有生态保护资金,综合考虑不同领域、不同区域生态功能因素和支出成本差异,通过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等方式,逐步增加对重要生态区域的转移支付。支持生态保护补偿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完善森林、自然文化遗产等资源收费基金和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办法,积极落实和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允许相关收入用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地税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六)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与精准扶贫的相互促进机制。在生存条件差、生态系统重要、需要保护修复的地区,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国家和省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及资金安排上,要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向贫困地区倾斜,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建立完善支持贫困农户参与重大生态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的机制。创新补偿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自然文化资源保护资金,使符合条件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生态、自然文化资源保护人员。合理制定全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并向贫困地区倾斜。对在贫困地区开发水电、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能源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七)建立健全生态资本的良性运营机制。建立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与生态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的生态保护新机制,加大生态资本投资力度,释放“资源红利”和“生态红利”。健全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完善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的交易获得收益。建立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完善预算管理、有偿使用和投融资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平台。探索地区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等水权交易方式。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积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对接全国碳市场体系建设,完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和交易制度,加大森林碳汇项目开发力度。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体系,完善落实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等政策。积极探索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资本管理公司化运营机制和途径。(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国税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八)建立健全依法补偿的政策协同机制。按照国家生态保护补偿立法工作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我省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工作,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化和法制化。鼓励相关市州县人民政府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措施。择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积极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纳入司法鉴定管理体系,组织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加快形成损害生态者赔偿的运行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跨行政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协调,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项任务的统筹推进和落实督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实行补偿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加强试点情况分析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二十)严格监督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落实推进措施和相关配套文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每年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和监察。省有关部门要积极对接国家有关部委,及时了解各重点领域、重要生态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最新政策动向,争取政策、项目、资金向我省倾斜。要切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察行动和结果要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有机结合。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要及时启动追责机制。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有责的意识。提高生态保护补偿有关政策制定的社会参与度,广听民意,吸纳民智,营造全社会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发挥好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作用,形成政府、市场主体、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