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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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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7月25日

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机制,构建既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又适应国情省情的科技奖励体系,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营造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社会支持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注入更大动力。

二、基本原则

——鼓励创新。以激励自主创新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奖励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科学发现、具有重大原创性的技术发明、具有重大经济社会价值的科技创新成果,奖励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激发创新内生动力。

——价值导向。加强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健全科技奖励信用制度,鼓励科技人员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鼓励科技人员做践行社会诚信、严守学术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程序规范。完善科技成果评审机制,优化评价指标体系,分类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建立健全简洁实用、操作性强的评审程序和规则,规范管理流程。

——体现公平。坚持把公开公平公正作为科技奖励工作的核心,增强提名、评审的学术性,明晰政府部门和评审专家的职责分工,评奖过程公开透明,鼓励学术共同体发挥监督作用。

三、工作举措

(一)优化奖励结构。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七类,其中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为我省特色奖种。

1、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技工作者:

(1)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2)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湖北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功勋卓著的。

2、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的个人。

3、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湖北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4、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组织:

(1)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经过应用,为湖北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2)从事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疗卫生、减灾防灾、科技著作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3)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但因实施重大工程项目而获湖北省科学技术奖的只授予实施该项目的组织。

5、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授予将自有科学技术成果,或依法将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在湖北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个人、组织。

6、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1)在我省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企业,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开发出具有全国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者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生产的产品成为名牌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本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10%以上;

(3)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应用,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本企业上年度销售额的5%。

7、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1)同在我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2)向在我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3)为促进我省与外国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以上七类奖每年评审一次,根据我省科研投入产出、科技发展水平等实际状况,进一步优化奖励结构,按规定调整授奖数量和金额,每年授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50项,其中三大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00项。

(二)实行提名制。改革现行由行政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奖项的制度,进一步简化提名程序。

1、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人由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联合提名。获得3名以上院士或委员联合提名的人员为有效候选人。

2、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1)专家提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湖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奖人均可提名所熟悉专业领域的项目1项,鼓励联合提名。

(2)组织机构提名: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相关领域学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进行提名。

(3)相关部门提名: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等可进行提名。

3、其他奖项。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相关领域学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进行提名。

(三)完善奖励工作机制。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三评审三公示一核查”的奖励评审工作机制。根据国家科技奖励分级评审实施情况,适时启动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等级标准提名、独立评审表决的分级评审机制。

1、“三评审”。

(1)初评(网评):所有提名项目按专业组进行评审,随机抽取外省(区、市)专家进行“背靠背”评选、独立投票,计算机自动聚合排序。要求评委根据评审指标对每个项目打分和投票,并写出给予相应等次的理由。

(2)复评:采取“异地答辩、封闭评审”的会议评审方式,降低人为因素影响。

(3)终评: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类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人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以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的特、一等奖项目,需经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到会委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的二、三等奖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相关规定组成,在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会议中每位委员实名投票表决,当场可对任何项目提出质疑,最终形成授奖决议,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2、“三公示”。受理公示、初评公示、复评公示,每个环节结束后第一时间公示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3、经济效益核查。初评结束后,组织财务和技术经济专家对初评通过项目进行经济效益核查。

(四)完善评审监督机制。

1、完善监督机制。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每年按照年度评审方案组织成立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科技奖励活动。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省纪委、省监察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专家代表、媒体代表等组成。

2、健全责任机制。完善科技奖励评审管理体制和责任机制,明确各奖励活动主体的职责义务。政府部门负责制定规则、标准和程序,履行对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监督职能。各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履行对候选成果(人)的科技评审职责,对评审结果负责,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独立评审的作用。提名者承担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建立公开制度。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向社会公开奖励政策、评审制度、评审流程和指标数量,对候选项目、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提名者实行全程公示,规范公开内容,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界监督。完善异议处理制度,公开异议举报渠道,规范异议处理流程。逐步建立科技奖励工作后评估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年度奖励工作进行评估,促进科技奖励工作不断完善。

4、健全科技奖励诚信制度。健全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明确提名者、被提名者、评审专家、组织者等各奖励活动主体应遵守的评审纪律。建立对提名专家、提名机构的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制定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实行诚信承诺机制,为各奖励活动主体建立科技奖励诚信档案,纳入科研信用体系。

5、严惩学术不端。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省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处理;对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处理。其中,对重复报奖、拼凑“包装”、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获奖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对其提名人取消两年提名权,并予以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评委资格。

(五)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健康发展。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社会力量设立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国家安全、严格自律管理的科学技术奖,鼓励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共同推动创新强省建设。鼓励地方政府与民间组织联合设立地方科技奖。省政府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六)调整奖励对象要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同时分类确定被提名科技成果的实践检验年限要求,杜绝中间成果评奖,同一成果不得重复报奖。

四、组织实施

(一)完善工作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政府法制办、省科技厅适时修订《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修改完善《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推动省科学技术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其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

(二)制定工作程序。按照《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省科学技术奖年度评审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宣传培训。加强湖北科学技术奖励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强化培训工作,加强和改进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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