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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军工项目挪用资金、招投标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政策导航 / 作者:龙智造工业云 / 来源:本站原创 / 浏览: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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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


第一条为加强军工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使用,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防军工财政性预算资金核拨管理暂行办法》和国防科工局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军工项目是指经国防科工局(含原国防科工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研项目和其它专项项目。


第三条项目单位在军工项目管理中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在全行业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整改期间停止下达该项目后续投资计划(不包括保型号任务的条件建设计划);停止拨付该项目剩余财政性资金(不包括保型号任务的条件建设资金);停止受理审批该单位基础类、平台类建设项目,技术基础、基础科研类项目;并对后续申报的军品研保或批生产能力建设项目,核减项目财政性资金比例5―1O个百分点。


(一)挪用项目财政性资金累计5O0万元以上(含5OO万元)且造成资金损失的;


(二)虚假招标、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等严重违反招投标法规行为的。


出现第(一)款问题的,移送审计部门处理。


第四条项目单位在军工项目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责成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在本系统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下达该项目后续投资计划(不包括保型号任务的条件建设计划)、停止拨付该项目剩余财政性资金(不包括保型号任务的条件建设资金)、停止受理审批该单位基础类、平台类建设项目、技术基础、基础科研类项目。


(一)挪用项目财政性资金累计500万元以下且造成资金损失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招标万式、招标组织形式或其他违反招投标法规行为,且影响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的。


第五条项目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责令退回该项目全部财政性资金,停止该项目单位继续承担我局安排的军工任务,并责令其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项目单位项目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后未实施的,停止下达项目建设(科研)计划,责令退回已拨付的该项目财政性资金。项目要重新报审批单位审批。


第七条国防科工局对参与国防科技工业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建立诚信档案,凡发现参与弄虚作假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全行业通报,三年内不得参与国防军工项目招标代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单位会计核算不规范、招标程序执行不严谨,对相关法规、制度理解不透彻、认识不到位而产生的技术性问题,由国防科工局给项目单位直接下达处理意见,抄送主管部门(单位)要求项目单位纠正。


第九条项目单位完成整改后,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将整改报告报送国防科工局。


第十条被停止投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项目审批、承担军工任务和调减预算资金的事项,如确需重新启动,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向国防科工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重新启动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军工项目管理中的其他违纪违规问题适用《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科工计[2006]1020号)、《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计[2009]289号)规定。


第十二条在项目管理中发现项目管理人员有违纪违法线索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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