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新印发《干扰查处程序规定》的目的和意义
2018年5月4日,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了《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无线电干扰查处程序规定〉的通知》(湘经信无线电〔2018〕157号,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号HNPR-2018-05005,以下简称《干扰查处程序规定》),对我省无线电干扰查处程序,重新进行了明确。
无线电频谱是一种稀有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条指出: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依法有效保护和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必须预防和消除涉及无线电业务的各类无线电干扰,以维护空中无线电波秩序。2012年,省经信委以湘经信无委〔2012〕348号文发布《关于印发〈湖南省无线电干扰查处程序规定〉的通知》,经清理,本次重新印发《湖南省无线电干扰查处程序规定》,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找处理工作程序,有效维护空中无线电波秩序,保护用频设台用户的合法权益。
2.重新印发《干扰查处程序规定》的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72号,2016年11月11日);
⑵《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2015年7月24号);
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无〔2017〕170号)。该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开展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相关办法,由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3、《干扰查处程序规定》主要内容
《干扰查处程序规定》明确了省、市州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无线电监测站在各类无线电干扰申诉(投诉)受理、查找、处理方面的程序、职责和要求;规定了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重大无线电干扰、跨市州无线电干扰、跨省无线电干扰的排查办法;明确了无线电干扰查处全程的监督协调;此外,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无线电干扰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立案或移送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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