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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18年8月6日,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经信法规[2018]310号,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号HNPR—2018—05008),以下简称《通知》),对省经信委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明确。
1、问:为什么要制定《通知》?
答: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强调,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原《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经信综合法规[2013]323号)有效期为五年,该文件已于2018年6月17日失效。为了确保我委依法行政,规范行使执法权,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全省经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规范。
2、问:制定《通知》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制定本裁量权基准的主要依据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供电营业区划分和管理办法》、《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3、《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4、《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6、《湖南省信息化条例》;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3、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新版《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分电力行政执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无线电管理、信息化建设、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监控化学品管理、节能监察执法八个部分。《基准》紧密契合经信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如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行政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范围、种类、幅度依法进行明确,使之成为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的指导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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