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依法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奖励不低于70%。 一直以来,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并将其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有力地推动着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2016年,该省还获批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条例》的出台,为示范区建设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 据浙江省科技厅厅长周国辉介绍,本次《条例》在成果转移转化方面有很多方面的改革和突破,其中包括广受业内关注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制度改革。 《条例》明确支持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分割确权改革,规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过程中,可以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权属份额。规定对重要贡献人员的成果转化奖励比例提高到不低于百分之七十;明确净收入的计算方式,研发科技成果所用财政性资助资金不列入成本;明确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和股权奖励的具体实施时限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另外,《条例》还在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政策、资金等方式引导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减少科技创新券使用限制等方面进行政策突破。 据悉,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
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来源:科技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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