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
《浙江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5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能源局。
联系人:吴炳成,电话:0571-87053551。
附件:1.《浙江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检查规定》
2.浙江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检查法律文书(样式)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2日
附件1
浙江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石油
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许可与备案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全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管道保护行政许可和对管道建设、投入运行后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管道保护行政许可、备案,根据涉及的管道跨区域情况,分别由省、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实施。
省、设区市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实施管道保护行政许可、备案时,应当征求所属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意见。
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行政许可,由管道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实施。
第四条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实施的管道保护行政处罚,由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条本规定明确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监督检查职能,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由设区市、县(市、区)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第二章许可与备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列事项实施行政许可:
(一)新建、改建、扩建管道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的管道防护或改线方案;
(二)条例规定的第三方施工作业。
第七条 管道企业申请审核新建、改建、扩建管道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的管道防护或改线方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地理条件限制区域管道防护或改线方案申报表;
(二)地理条件受限制区域总平面图;
(三)管道项目核准文件;
(四)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五)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六)管道防护或改线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施工单位申请审核条例规定的第三方施工作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条例规定的第三方施工作业审核申报表;
(二)承担条例规定的第三方施工作业的建设、施工、勘测、监理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
(三)条例规定的第三方施工作业合法性证明文件;
(四)条例规定的第三方施工作业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列事项实施备案:
(一)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管道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重新启用停止运行、封存管道的理由及安全运行保障方案;
(三)管道竣工测量图;
(四)管道企业应急预案;
(五)管道建设选线方案。
第十条管道企业报送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管道备案申报表;
(二)备案管道的基本情况,包括路由走向图、投运时间、设计压力、管径、输送介质、长度等;
(三)备案管道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管道企业申请重新启用停止运行、封存的管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停止运行、封存管道重新启用备案申报表;
(二)重新启用管道的基本情况,包括路由走向图、管道初次投运时间、停止运行或封存时间、设计压力、管径、长度等;
(三)重新启用的依据和理由;
(四)重新启用的管道安全运行保障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管道企业报送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申报表;
(二)符合规范的纸质和电子版管道竣工测量图,包括管道中线测量成果表、线路走向总平面图、线路带状地形图、线路纵断面图、穿(跨)越地形图和纵断面图。
(三)管道竣工验收时涉及管道安全的验收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管道企业报送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管道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符合规范的纸质和电子版应急预案文本;
(三)应急预案首次专家评审或者论证意见和本次修改备案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管道企业报送管道建设选线方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管道选线方案备案申报表;
(二)管道建设规划及选线方案文本;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管道企业申报管道防护或者改线方案、施工单位申报特定第三方施工作业相关文件材料的,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
(二)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管道防护或改线方案、条例规定的第三方施工作业的书面审核意见。
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在出具条例规定的第三方施工作业书面审核意见前,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第十六条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管道企业申报的除停止运行、封存管道重新启用外的相关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立即办理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受理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管道建设选线方案的备案由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实施,并出具备案受理书。
备案受理书应当由接受备案的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管道保护监督检查专用章。
第十七条下列行政许可、备案事项应当组织管道保护方面专家进行评审:
(一)新建、改建、扩建管道通过地理条件限制区域的管道防护或改线方案;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不成的第三方施工作业;
(三)停止运行、封存管道的重新启用。
第十八条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对管道企业、建设或施工单位提交的管道防护或改线方案、条例规定的第三方施工作业方案和停止运行、封存管道的重新启用安全运行保障方案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三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评审方案,可以作为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审核意见的依据。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第十九条管道企业和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方(预)案,确需修改的,管道企业、建设单位应该向出具审核意见或报送备案的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审核或报送备案。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实施管道保护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管道保护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内容。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管道建成后的管道保护专项检查验收;
(二)管道企业履行法定管道保护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至(四)项内容的监督抽查;
(四)管道建设工地涉及管道保护方面的监督抽查;
(五)举报投诉相关问题的核查;
(六)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管道保护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管道建成后管道建设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管道保护专项检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管道保护专项检查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核准文件;
(三)建设单位管道保护预验收报告;
(四)管道路由走向图。
第二十三条管道建成后管道保护专项检查验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是否存在种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管道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是否存在建筑物占压的情况;
(三)管道建设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防护方案或者改线方案;
(四)管道标志和警示牌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管道保护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专项检查验收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通过检查验收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对管道建设工地进行管道保护监督抽查时,应当重点抽查下列内容:
(一)管道建设是否符合核准文件要求;
(二)地理条件限制区域的施工作业,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防护方案或者改线方案;
(三)建设工地管道保护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四)工程监理、安全巡护的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
第二十六条对投入运行的管道重点抽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况: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二)在埋地管道上方的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
(三)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四)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或者警示牌;
(五)管道保护方面的其他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对管道企业的监督抽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和管道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配备管道泄漏监测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出入控制系统等管道保护技术装备情况;
(三)开展管道巡护、检测和维修情况;
(四)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进行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情况;
(五)管道沿线标志、警示牌设立情况;
(六)管道竣工测量图报送备案情况;
(七)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及报送备案情况;
(八)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报送备案情况;
(九)停止运行、封存管道重新启用落实安全运行保障措施和报送备案情况;
(十)与管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接到管道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管道保护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情况紧急、直接威胁管道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核查处理;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管道保护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不属于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受理核查的管道保护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移交同级公安机关核查,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核查后,对管道保护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之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管道保护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十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法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对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行政处罚的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三十一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与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公章。
第三十二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管道保护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三十三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拆除、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拆除、改正期限。
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决定的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中,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发现管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自检查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制作、送达重大管道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重大管道安全隐患判定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论证。经专家论证的管道保护重大安全隐患,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至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被处罚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按捺手印;被处罚人拒绝签名或按捺手印的,应当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四)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出具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之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三十六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并签名确认的;
(二)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场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三十七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三十八条违法行为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千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除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外,处罚决定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人家属、所在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或按捺手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按捺手印。
无法直接送达的,可委托其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能少于六十日。
第四十条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管道保护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管道保护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健全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时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本规定履行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未责令管道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个人采取措施排除隐患的;
(三)依法应当协调排除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排除的;
(四)接收被许可、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执行本规定所需的法律文书式样,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浙江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检查
法律文书(样式)
一、许可、备案法律文书(样式)
一、许可、备案法律文书(样式)
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通过地理条件限制
区域防护、改线方案行政许可程序
管道企业向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
受理防护、改线方案,组织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 |
申请单位补充资料 |
否 |
是 |
是 |
批准防护方案 |
不予批准,建议重新选线或修改 防护方案 |
符合保护要求 |
资料齐全 |
否 |
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通过地理条件限制
区域防护、改线方案申报表
申请企业(印章):日期:年 月日
申请企业全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地址 |
邮政 编码 |
||||
法定 代表人 |
电话 |
||||
联系人 |
电话 |
电子 邮箱 |
|||
主要内容 |
|||||
项目名称 |
|||||
通过限制 区域原因 |
|||||
防护、改线方案 主要内容 |
填写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楚;采用打印的,字体不小于五号字;
三、申请企业名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四、与申请表需同时提交:
①地理条件受限制区域总平面图;
②管道项目核准文件;
③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④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⑤管道防护或改线方案。
五、申请表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印章复印无效);
六、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应为A4纸,所有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企业印章;
七、填写的名称、地址应使用全称,表格内数据使用阿拉伯数字,日期使用公历;
八、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填报单位,一份提交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
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通过地理条件限制
区域防护、改线方案审核意见表
申请企业全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点 |
|||
限制区域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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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意 见 |
审核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
抄送 |
第三方施工作业行政许可程序
第三方施工作业企业向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
申请企业补充资料 |
否 |
是 |
资料齐全 |
受理,并组织申请企业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签订安全防护协议 |
否 |
协商成功 |
组织专家评审 |
否 |
是 |
批准作业 |
不予批准 |
符合保护要求 |
通过评审 |
是 |
否 |
是 |
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三方施工
作业申报表
申请企业(印章):填表日期:年 月 日
申请企业 全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地址 |
邮政 编码 |
||||
法定 代表人 |
电话 |
||||
联系人 |
电话 |
电子 邮箱 |
|||
第三方施工作业主要内容 |
|||||
项目名称 |
|||||
第三方施工作业方案主要内容 |
|||||
施工 周期 |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
填写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楚;采用打印的,字体不小于五号字;
三、申请企业名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四、与申请表需同时提交:
①承担第三方施工作业的建设、施工、勘测、监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
②第三方施工作业合法性证明文件;
③第三方施工作业方案;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表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印章复印无效);
六、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应为A4纸,所有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企业印章;
七、填写的名称、地址应该使用全称,表格内数据使用阿拉伯数字,日期使用公历;
八、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填报单位,一份提交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
石油天然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作业
审核意见表
申请企业全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项目名称 |
|||
施工地点 |
|||
施工作业方案主要内容 |
|||
审 核 意 见 |
审核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
抄送 |
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和竣工测量图应急预案备案程序
管道企业向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备案资料 |
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 |
管道企业补充资料 |
否 |
是 |
准予备案 |
资料齐全 |
石油天然气管道重新启用备案程序
管道企业向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提交备案资料 |
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 |
管道企业补充资料 |
否 |
资料齐全 |
准予备案 |
符合相关安全运行条件 |
受理,并组织相关部门和管道保护方面专家进行评审 |
是 |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管道建设
选线方案备案程序
管道企业向省级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备案资料 |
省级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对备案资料内容进行审核 |
管道企业补充资料 |
否 |
是 |
准予备案 |
资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 |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申报表
申请企业(印章):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管道名称 |
|||
管道所属企业全称 |
地址 |
||
法定 代表人 |
电 话 |
||
联系人 |
电 话 |
||
竣工时间 |
投运时间 |
||
备案内容 |
|||
备注 |
填写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楚;采用打印的,字体不小于五号字;
三、申请企业名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四、管道所属企业是指管道投入运行后的管理企业;
五、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①符合规范的纸质和电子版管道竣工测量图,包括管道中线测量成果表、线路走向总平面图、线路带状地形图、线路纵断面图、穿(跨)越地形图和纵断面图;
②管道竣工验收时涉及管道安全的验收文件。
六、申请表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印章复印无效);
七、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应为A4纸,所有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企业印章;
八、填写的名称、地址应该使用全称,表格内数据使用阿拉伯数字,日期使用公历;
九、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填报单位,一份提交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申请企业(印章):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 代表人 |
联系 电话 |
||
联 系 人 |
联系 电话 |
||
传真 |
电子 信箱 |
||
备案内容 |
|||
(单位印章) 年月日 |
|||
备注 |
填写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楚;采用打印的,字体不小于五号字;
三、申请企业名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四、管道所属企业是指管道投入运行后的管理企业;
五、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①符合规范的纸质和电子版应急预案文本;
②应急预案专家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六、申请表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印章复印无效);
七、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应为A4纸,所有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企业印章;
八、填写的名称、地址应该使用全称,表格内数据使用阿拉伯数字,日期使用公历;
九、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填报单位,一份提交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
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
备案申报表
申请企业(印章):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管道名称 |
|||
管道所属企业 |
地址 |
||
法定 代表人 |
电 话 |
||
联系人 |
电 话 |
||
设计压力 |
管径 |
||
投运时间 |
输送介质 |
||
备案管道长度、起止点 |
|||
备案事项 |
□管道停止运行□管道封存□管道报废 |
||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理由 |
|||
备案内容 |
|||
备注 |
填写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楚;采用打印的,字体不小于五号字;
三、申请企业名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四、管道所属企业是指管道投入运行后的管理企业;
五、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①备案的管道基本情况,包括路由走向图、投运时间、设计压力、管径、输送介质、长度等;
②备案管道的安全防护措施;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表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印章复印无效);
七、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应为A4纸,所有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企业印章;
八、文书中“□”表示其内容供选择,在选定的“□”中打“√”。+
九、填写的名称、地址应该使用全称,表格内数据使用阿拉伯数字,日期使用公历;
十、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填报单位,一份提交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
石油天然气管道重新启用备案申报表
申请企业(印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管道名称 |
|
管道所属企业名称 |
地址 |
法定 代表人 |
电 话 |
联系人 |
电 话 |
设计压力 |
管径 |
首次投运时间 |
停止运行/封存时间 |
输送介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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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管道长度、起止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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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用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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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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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运行保障主要内容 |
填写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楚;采用打印的,字体不小于五号字;
三、申请企业名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四、管道所属企业是指管道投入运行后的管理企业;
五、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①管道基本情况,包括路由走向图、管道初次投运时间、停止运行或封存时间、设计压力、管径、长度等;
②重新启用的依据和理由;
③重新启用管道安全运行保障方案;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表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印章复印无效);
七、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应为A4纸,所有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企业印章;
八、填写的名称、地址应该使用全称,表格内数据使用阿拉伯数字,日期使用公历;
九、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填报单位,一份提交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管道建设选线方案
备案申报表
申请企业(印章):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管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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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所属企业名称 |
法定 代表人 |
||
地址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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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 话 |
||
选线方案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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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填写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楚;采用打印的,字体不小于五号字;
三、申请企业名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四、管道所属企业是指管道投入运行后的管理企业;
五、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①管道建设规划及选线方案文本;
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表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印章复印无效);
七、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应为A4纸,所有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企业印章;
八、填写的名称、地址应该使用全称,表格内数据使用阿拉伯数字,日期使用公历;
九、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填报单位,一份提交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
备案受理书
:
你单位报送的竣工测量图备案资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准予备案。
备案机关(印章 )
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应急预案
备案受理书
:
你单位报送的应急预案备案资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准予备案。
备案机关(印章)
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
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
备案受理书
:
你单位报送的□停止运行 □ 封存 □报废备案资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准予备案。
备案机关(印章)
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
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
不予备案告知书
:
你单位报送的□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资料收悉。经审核,不符合《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的规定,不予备案。理由如下:
备案机关(印章)
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
管道重新启用备案受理书
:
你单位报送的□停止运行 □封存重新启用备案资料收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核,符合《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准予备案。
备案机关(印章)
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
管道重新启用不予备案告知书
:
你单位报送的□停止运行 □封存重新启用备案资料收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核,不符合《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的规定,不予备案。理由如下:
备案机关(印章)
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管道建设选线方案
备案受理书
:
你单位报送的管道选线方案备案资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准予备案。
备案机关(印章)
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
二、监督检查法律文书(样式)
管道保护专项检查验收申报表
申请企业(印章): 日期:年 月日
申请企业全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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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地址 |
邮政 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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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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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电子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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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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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项目,已于年月日,完成全部建设内容,经本企业内部工程验收,已具备投产条件。根据《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申请省/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对本工程项目进行管道保护方面的专项检查验收。 申请人(印章) 年月日 |
填写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楚;采用打印的,字体不小于五号字;
三、申请企业名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四、与申请表需同时提交:
①项目核准文件;
②建设单位管道保护预验收报告;
③管道路由走向图。
五、申请表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印章复印无效);
六、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应为A4纸,所有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企业印章;
七、填写的名称、地址应该使用全称,表格内数据使用阿拉伯数字,日期使用公历;
八、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填报单位,一份提交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
(此处印制发展改革委(局)名称)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专项检查验收意见书
X发改能监〔2014〕第**号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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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 |
起止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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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压力 |
管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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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送介质 |
核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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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设计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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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名称 |
监理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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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验收意见: 发展改革委(局)(印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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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检查验收意见可另附页。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申请单位。
(此处印制发展改革委员会机构名称)
施工现场管道保护监督抽查记录
编号:〔201*〕第**号
抽查项目 |
施工现场管道保护监督抽查 |
||||||
抽查内容 |
□地理条件限制区域的施工作业,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防护方案或者改线方案; □建设工地管道保护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工程监理、安全巡护落实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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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管道)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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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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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查人员 (签名) |
单位随同人员 (签名) |
抽查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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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情况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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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局)(印章) 年月日 |
此记录由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存档,检查记录可另附页。
(此处印制发展改革委员会机构名称)
运行管道保护监督抽查记录
编号:〔201*〕第**号
抽查项目 |
运行管道保护监督抽查 |
|||||
抽查内容 |
□是否存在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 □在埋地管道上方的巡查便道上是否行驶重型车辆; □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是否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是否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或者警示牌; □管道保护方面的其他安全隐患。 |
|||||
单位(管道)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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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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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查人员(签名) |
单位随同人员(签名) |
抽查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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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情况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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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局)(印章) 年月日 |
此记录由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存档,检查记录可另附页。
(此处印制发展改革委员会机构名称)
企业履行法定管道保护职责监督抽查记录
编号:〔201*〕第**号
抽查类型 |
企业履行法定管道保护职责监督抽查 |
||||||
抽查内容 |
□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和管道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配备管道泄漏监测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出入控制系统等管道保护技术装备情况; □开展管道巡护、检测和维修情况;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进行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情况; □管道沿线标志、警示牌设立情况; □管道竣工测量图报送备案情况; □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及报送备案情况; □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报送备案情况; □停止运行、封存管道重新启用落实安全运行保障措施和报送备案情况; □与管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情况。 |
||||||
单位(管道)名称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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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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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查人员 (签名) |
单位随同人员 (签名) |
抽查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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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情况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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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局)(印章) 年月日 |
此记录由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存档,检查记录可另附页。
(此处印制发展改革委(局)名称)
举报投诉受理登记
编号:〔201*〕第**号
举报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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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
受理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举报的违法事实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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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事实核查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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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局)(印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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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事实核查处理情况的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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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人 |
告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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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此记录由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存档。
(此处印制发展改革委(局)名称)
举报投诉移送登记表
编号:〔201*〕第**号
举报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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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
受理时间 |
年 月 日 时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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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的违法事实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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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局)(印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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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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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 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 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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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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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事实移送处理情况的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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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人 |
告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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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此记录由发展改革部门存档。
三、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样式)
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制作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要求。
2、文书通常使用计算机制作,阿拉伯数字用TimesNewRoman,除当场处罚决定书外。文书名称字体用2号小标宋体,正文文字用3号仿宋_GB2312。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3、文书填写应当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方便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不需要填写的,应当划去,不能留白。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4、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的,可加附页,所加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由相关人员签名或者按捺指印,并按顺序编页码。
5、当场处罚决定书等当场出具的文书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6、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7、文书文号,即“X发改行能监罚字〔〕第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X”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发展改革委(局)代字;“〔〕”处填写年度;“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8、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法定身份证件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载明的姓名,与案件有关的姓名,如曾用名、绰号、化名、笔名等也应当注明。对外国人,应当填写其合法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必要时,注明汉语译名。
9、文书中所称“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年龄以公历(阳历)周岁为准。
10、文书中所称“工作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名称,填写时应当写全称;无工作单位的用“无”代替。
11、文书中所称“文化程序”,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文化程度分为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12、文书中所称“身份证种类及号码”,是指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军官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13、文书中所称“现住址”,是指现在的经常居住地。
14、文书中“一案”的横线处填写案件名称,即违法行为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加上违法行为名称。
15、文书中的“现查明”后面的横线上填写违法事实情况。
16、填写法律依据时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
17、文书末尾应当按照要求写明出具文书的单位名称,并加盖该单位印章。
18、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文书应当由其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按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签名,或者加盖印章。
19、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内容可供选择,在使用中应当将不用的部分划去。
20、文书中“□”表示其内容供选择,在选定的“□”中打勾。选择“其他”的,还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情形。
21、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部分应当在相应的横线处写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名称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人民法院名称。
22、附卷或者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留存备案的文书应当由文书中列明的所有人员或者单位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文书,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必签名或者盖章。
23、询问/讯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内容的记录采取问答形式。记录时,每段应当以“问”“答”为句首开始,回答的内容以第一人称“我”记录。
二、具体要求
1、询问/讯问笔录,是执法人员询问/讯问违法行为人及证人、记载询问经过时所使用的文书。询问/讯问笔录,应当全面、准确记录违法的经过和事实,着重记录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及证据。
“第次”的横线处填写中文数字,“第页”、“共页”的横线处填写阿拉伯数字。
询问/讯问时,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被询问/讯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告知被询问/讯问人权利和义务可以采取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方式或者直接在询问笔录中以问答方式予以体现。
首次讯问违法行为人时,应当问明违法行为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地,是否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等情况。违法行为人为外国人的,首次讯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在华关系人等情况。
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是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履行告知义务时使用的文书。该文书为处罚前告知。告知应当在处罚决定呈请领导审批决定之前实施。
“被告知人”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被告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被告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3、当场处罚决定书,是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当场处罚时使用的文书。
违法行为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现住址;违法行为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单位地址。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或盖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
4、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时使用的文书。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制作式决定书或者填充式决定书。
5、送达回证法律文书,应当按照《浙江省发改系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当事人(含委托人、单位法定签收人)能够在附卷的文书上签收的,可以不使用《送达回证》,但每张文书上的签收人不得超过5人;除此之外的情形,应当使用《送达回证》且一人一证。
6、代履行决定书,是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决定代履行时使用的文书。“义务”的横线处填写当事人需要承担的具体义务。“由”后面的横线处填写执行代履行的单位名称。
行政处罚流程图
检查或核查 |
发现隐患 |
移送 |
受案 |
立即整改通知书 |
限期整改或重大隐患通知书 |
询问/讯问笔录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送达回证 |
当场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
报告政府组织拆除 |
催告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此处印制发展改革委(局)名称)
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
X发改能监字〔2014〕第**号
:
根据《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我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管道保护监督抽查,发现存在下列管道安全保护违法行为,现责令立即改正:
1、
2、
3、
你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管道安全。对管道安全保护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如不服从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发展改革委(局)或XX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
被检查单位签收 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存档。
(此处印制发展改革委(局)名称)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X发改能监字〔2014〕第**号
:
根据《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我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管道保护监督抽查,发现存在下列管道安全保护违法行为:
1、
2、
……
6、
7、
……
10、
对上述第2项,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改正;第6、7项,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改正;第1、10项,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改正。
改正期间,你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管道安全。对管道保护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如不服从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发展改革委(局)或XX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
被检查单位签收 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存档。
(此处印制发展改革委(局)名称)
管道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X发改能监字〔2014〕第**号
:
根据《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我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管道安全保护进行了监督抽查,发现存在下列管道安全隐患:
1、
2、
3、
上述安全隐患已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前改正。
管道隐患消除前,你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管道安全。对管道保护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如不服从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发展改革委(局)或XX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
被检查单位(管道)签收 年月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检查单位(管道),一份存档。
询问/讯问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地点
询问/讯问人(签名)、、工作单位
记录人(签名)工作单位
被询问/讯问人性别年龄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是□否人大代表
现住址市区路号
联系方式
户籍所在地省(市、区)市(地、州)县(市、区、旗)
被询问/讯问人月日时分到达,月日时分离开,本人签名
问:我们是XX发展改革委(局)的执法人员,现依法向你询问XXX的有关问题。请你如实回答,对与本事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清楚没有?
答:听清楚了。
赵XX(按捺指印)
第2页
问:还有什么要补充和说明的吗?
答:没有
以上笔记我已看过,与我说的相符。
被询问/讯问人:刘XX(按捺指印)年月日
(此处印制发展改革委(局)名称)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执行告知单位XX市发展改革委告知人 张XX 金XX
被告知人XX石油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 赵XX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现查明你单位(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未经评审论证,擅自于XX年XX月XX日重新启用已停止运行、封存的管道,违反了《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事实由《企业履行法定管道保护职责监督抽查记录》,朱XX、马XX的询问笔录X份和现场照片X张为证。我委将依照《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
答:我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或陈述和申辩如下: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我委将进行复核。
被告知人:
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
(此处印制发展改革委(局)名称) 当场处罚决定书 编号:2013001 违法行为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 现住址或者单位地址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执行方式:□当场收缴罚款□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到XX(银行账号)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XX市发展改革委(局)或XX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XX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XX市XX路XX号 执法工作人员张XX李XX 发展改革委(局)(印) 年月日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约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办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被处罚人: 年月日 |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交所属发展改革委(局)备案。
(此处印制发展改革委(局)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X发改能监罚字〔2013〕**号
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
1、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
3、法律依据;
4、处罚种类及幅度;
5、执行方式及期限(包括当场收缴罚款、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对罚款处罚,要注明逾期不缴纳罚款时加处罚款的标准和上限);
6、不服本决定的救济途径。
发展改革委(局)名称、印章及决定日期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此处印制发展改革委(局)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X发改能监罚字〔2013〕**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XX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路XX号,联系方式:137XXXXX ,以上事实有管道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赵XX、李XX的询问笔录X份,现场照片X张等证据证实。 根据《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XX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XX银行(账号:XXXXXXXX)并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息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XX市发展改革委(局)或XX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XX(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发展改革委(局)(印章) 年 月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月日 |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此处印制发展改革委(局)名称)
送达回证
编号:〔2013〕**号
送达的文书名称及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受送达人姓名(名称) |
赵XX |
送达地点 |
XX管道公司 |
送达人单位及送达人签名 |
|
送达方式 |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5、转交送达 □6、公告送达 |
签收人 |
□1、受送达人□2、委托代理人 □3、代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签名) |
送达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见证人及其单位或住址 |
(签名)年月日 |
备注 |
此文书由发展改革委(局)存档。
(此处印制发展改革委(局)名称) 催告书 X发改能监罚字〔2013〕**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单位法定代表人 现住址或者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XX年XX月XX日前履行XX发改委(局)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罚款行政决定,决定书文号为X发改能监罚字〔2013〕**号。 履行方式:到XX银行缴纳罚金。 对以上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发展改革委(局)(印) 年月日 被催告人: XX年XX月XX日 |
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
(此处印制发展改革委(局)名称) 强制执行申请书 X发改能监罚字〔2013〕**号 XX市人民法院: 我委(局)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X发改能监罚字〔2013〕**号),经依法催告(X发改能监罚字〔2013〕**号),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对以下事项强制执行: 对XX石油公司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附:1、行政处罚决定书2、当事人的意见 3、催告书4、申请强制执行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发展改革委(局)(印) 年月日 发展改革委(局)负责人: XX年XX月XX日 |
一式两份,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附卷。
抄送: 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安监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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