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发改委、省级有关部门: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发改办外资〔2014〕1386号)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制定了《浙江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28日
浙江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发改办外资〔2014〕1386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浙江省的地方企业 (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二章 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五条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六条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
第七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浙江省发改委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浙江省发改委委托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发改委(局)实行备案管理。
第八条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备案。经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九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第十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企业向浙江省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有关附件,由浙江省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提交浙江省发改委,由浙江省发改委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由浙江省发改委备案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将备案申报文件提交所在地的市、县发改委(局),由市、县发改委(局)初审后报送浙江省发改委。
属于浙江省发改委委托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县发改委(局)备案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将备案申报文件提交所在地的市、县发改委(局)。
第十三条属国家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发改委备案权限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可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的“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栏目中的“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进行访问。投资主体需要通过备案系统进行用户注册、上报。通过备案系统申报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浙江省发改委统一受理。
第十四条属浙江省发改委备案权限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可通过浙江省发改委门户网站(www.zjdpc.cn)的“网上办事”、“在线申报”栏目中的“浙江省企业投资备案系统”进行访问。投资主体需要通过备案系统进行用户登录,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上传有关附件。同时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报文件格式和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要求附后。
第十五条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浙江省发改委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六条浙江省发改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将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浙江省发改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对于已经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浙江省发改委申请变更:
(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备案的20%及以上。
第四章 备案文件效力
第十九条投资主体凭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投资主体实施需浙江省发改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浙江省发改委出具的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浙江省发改委出具的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备案通知书应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本办法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备案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备案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浙江省发改委将不予受理或不予备案;已经取得备案通知书的,浙江省发改委将撤销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四条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应申请办理备案但未依法取得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浙江省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宁波市行政区内的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由宁波市发改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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