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02—2017—0010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局):
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加强和改进投资管理,实现便利服务、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74号)精神,现就加强和规范投资项目赋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投资项目统一代码
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统一代码制度。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照国家统一编码规则生成。
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由中央平台和地方平台组成。中央平台负责管理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浙江平台)属于我省的地方平台,负责管理我省境内的省、市、县(市、区)三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二、实行投资项目分级赋码
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通过中央平台赋码;省、市、县(市、区)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通过浙江平台赋码。投资项目赋码执行“属地赋码”原则,一般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赋码。具体分级赋码权限如下:
1.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赋码的项目包括: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2.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赋码的项目包括: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省本级项目和跨设区市项目。
3.市级投资主管部门赋码的项目包括:设区市审批、核准、备案的市本级项目和跨县(市、区)项目;本市转送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市本级项目和跨县(市、区)项目。
4.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赋码的项目包括:县(市、区)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本县(市、区)转送省或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
三、实行投资项目分类赋码
(一)备案制项目赋码
省、市、县(市、区)备案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通过浙江平台发起项目赋码申请,可同时发起项目备案。投资主管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批准类型、项目信息进行指导,完成项目赋码工作,并可同步完成项目备案。项目业主单位可通过浙江平台自行打印《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见附件1)或《浙江省外商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见附件2)。
(二)核准制项目赋码
省、市、县(市、区)核准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核准前,通过浙江平台提交项目业主单位基本信息、项目基本信息等赋码信息,发起项目赋码申请。投资主管部门确认企业和项目信息齐全、符合相关产业政策、不属于禁止投资建设或实行备案、审批管理项目后,完成项目登记赋码工作;其中,转送上级(不含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初审转送机关负责赋码。项目业主单位可通过浙江平台自行打印《浙江省企业投资核准项目登记赋码信息表》(见附件3)。
(三)审批制项目赋码
省、市、县(市、区)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通过浙江平台提交项目业主单位基本信息和项目基本信息等赋码信息,发起项目赋码申请,其中:
1.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同时发起赋码申请。
2.列入国家、省相关规划,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可直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发起赋码申请。
3.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道手续可合并报批的,项目单位可在报送第一道审批手续申报材料时发起赋码申请。
4.列入国家、省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前期条件较为成熟的项目,因开展前期工作需要,可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发起赋码申请。
投资主管部门确认项目赋码信息齐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后,完成项目登记赋码工作;其中转送上级(不含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项目初审转送机关负责赋码。项目业主单位可通过浙江平台自行打印《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登记赋码信息表》(见附件4)。
四、项目补码及重新赋码
1.对于没有项目代码的省、市、县(市、区)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在接收投资项目审批监管事项申请材料时,应当引导项目单位登录浙江平台进行项目补码。
2.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审批、核准、备案的,应当重新赋码。
3.已经赋码的项目延期或调整的,或项目业主单位发生变更但项目建设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代码保持不变。
五、加强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应用
1.各级各有关部门统一使用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通过项目代码统一汇集至浙江平台,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实现互通共享,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2.项目单位凭项目代码通过浙江平台提交涉批事项所需申报材料,并可凭项目代码查询项目办理过程及审批结果。
3.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法受理审批事项申请和资金申请等时,应当校验项目代码,对未通过项目代码校验的,不得受理并告知项目单位。项目受理后,项目的收件、受理、办理、办结等信息和相关审批文件的文号、标题等相关信息要及时共享至浙江平台,并告知项目单位。项目审批文件、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实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1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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