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02—2018—0006
加 急
浙发改价格〔2018〕529号
各有关燃气发电企业,省电力公司:
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8〕528号)精神,经研究,现将天然气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天然气发电机组电量电价在现行基础上暂按每千瓦时提高0.202元(含税,下同)执行。调整后,该期间9F、6F机组电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73元,9E、6B机组为每千瓦时0.79元。
二、其他未涉及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1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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