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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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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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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0220180005

加 急

浙发改价格〔2018528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有关天然气发电企业:

根据今冬明春我省天然气气源价格变化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门站和电厂门站价格

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气企业(或城市管道运输企业)销售非居民用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19元调整为2.85元,下浮不限;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执行时间为2018111日至2019331日。

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华电杭州半山发电有限公司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22元调整为3.18元;向其他天然气发电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从每立方米2.31元调整为3.27元。执行时间为2018101日至20181231

二、合理安排终端销售价格

各市、县价格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确定配气价格,从严控制购销差价,非居民用气最高购销差价原则上每方不超过0.9元。请各地按上述要求安排价格调整方案,并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确保顺利实施。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1030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810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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