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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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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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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19日

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

选择社会资本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促进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社会资本招标投标选择的公正、择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和《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社会资本合作方招标投标(以下简称“PPP招投标”)活动。
社会资本合作方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PPP招投标监督管理、基本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PPP招投标实行评定分离,在评标委员会定性评审或推荐3名以上合格中标候选人的基础上定标。
第五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即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必须包括:
(一)合格中标候选人(投标得分)或评标结论;
(二)否决投标情况及其理由;
(三)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PPP招投标应成立7人以上单数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表为定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定标工作。
定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可以从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招标人、项目法人单位中产生。招标人也可以委托一定数量的专家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PPP招投标可采用下列方法或者其组合确定中标人:
(一)价格竞争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
(二)票决法,定标委员会以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票决抽签法,定标委员会从合格中标候选人中,以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3名中标候选人,再抽签确定中标人;
(四)集体议定法,定标委员会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主任最终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八条定标前,定标委员会可以对合格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作为定标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定标委员会进入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设区市招投标交易场所定标。
第十条定标后,定标委员会应当即时形成定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定标报告应包括:
(一)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定标过程;
(三)定标结果及其理由。
第十一条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定标委员会可以按照原定标方法,从其他合格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新中标人: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PPP招投标下列信息应当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设区市招投标交易场所网站公开并接受依法监督:
(一)评标结束后3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格中标候选人(投标得分)、评标结论、否决投标情况及其理由公示3个工作日;
(二)定标结束后3日内,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
(三)其他依法应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评标报告、定标报告应当作为招标情况报告的一部分,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PPP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追究刑事、行政责任外,同时将结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记入信用档案,依法纳入黑名单,并且在信用浙江平台上公示。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20日起施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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