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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经信委(局)、环保局、财政局、质监局:
为规范全省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五炉”验收工作,进一步推进高污染燃料“五炉”的淘汰改造,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调整能源结构专项实施方案》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能源局。
联系人:王海清,电话:0571—87052695
附件:浙江省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五炉”验收办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8月9日
附件
浙江省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五炉”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五炉”的验收工作,进一步推进高污染燃料“五炉”的淘汰改造,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调整能源结构专项实施方案》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五炉”,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和茶炉等。
本办法适用于已列入全省淘汰改造计划的高污染燃料“五炉”验收。
第三条淘汰改造“五炉”的验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同)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淘汰改造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五炉”淘汰改造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及本市淘汰改造“五炉”验收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经信、质监、环保、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淘汰改造“五炉”验收工作。
第四条“五炉”验收按照逐一申报、统一受理、分类验收的程序实施。企业(个人)完成“五炉”淘汰后,向乡镇(街道)提交申报验收材料,乡镇(街道)初审后,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淘汰改造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第五条企业(个人)申报“五炉”验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
(一)验收申请表(参考附表);
(二)企业(个人)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登记证,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件或个人身份证;
(三)“五炉”相关证件证书或“五炉”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村级组织证明材料。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淘汰改造主管部门受理企业(个人)“五炉”验收申报材料后,应当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和“五炉”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级组织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七条“五炉”符合淘汰改造要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体拆除并去功能化;
(二)本体未拆除但去功能化;
(三)本体改造后难以恢复燃用高污染燃料。
第八条认定“五炉”本体去功能化,承压锅炉必须满足下列第一项要求,其他“五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体局部解体,承压锅炉的主要受压元件必须解体;
(二)供电、供水、供热、排烟、排污装置功能解除;
(三)仪器仪表和高污染燃料投送设施拆除且无法恢复。
第九条“五炉”验收合格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淘汰改造主管部门出具淘汰改造验收合格意见;对完成淘汰改造的承压锅炉还应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出具锅炉注销或变更证明。
“五炉”淘汰改造信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淘汰改造主管部门统一录入高污染燃料“五炉”信息系统。未通过验收的“五炉”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后续淘汰改造计划。
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淘汰改造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承压锅炉注销证明应当作为领取淘汰改造补助资金、享受能源优惠供应、实施区域等煤量替代和新增燃煤项目准入的审核依据。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五炉”不得发放财政补助资金,所属企业(个人)不得享受淘汰改造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淘汰改造后的“五炉”后续监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和有关规定做好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经信、质监等部门,以及“五炉”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日常检查中发现有擅自恢复使用高污染燃料情况的应及时向同级淘汰改造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或故意漏报“五炉”信息的;
(二)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五炉”验收,或滥用职权、放宽标准、私自通过“五炉”验收的;
(三)其他影响“五炉”验收工作行为的。
第十三条“五炉”所属企业(个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整改,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必要时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
(一)“五炉”验收通过后,仍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
(二)“五炉”去功能化后擅自恢复使用功能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
附表
淘汰改造“五炉”验收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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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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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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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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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炉”类型 |
锅炉( )窑炉( ) 熔炉( )茶炉( ) 煤气发生炉( ) |
型号规格 及蒸吨数 (吨/小时) |
型号规格 蒸吨数 |
投入使用 时间 |
年 月 日 |
淘汰改造 完成时间 |
年 月 日 |
燃料类型 |
煤炭( ) 重油( ) 其它: |
上年度燃料使用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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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方式 |
( )本体拆除并去功能化; ( )本体未拆除但去功能化; ( )本体改造后难以恢复燃用高污染燃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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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炉”去功能化方式 |
( )本体局部解体; ( )供电、供水、供热、排烟、排污装置功能解除; ( )仪器仪表和高污染燃料投送设施拆除且无法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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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后用能方式 |
天然气( )轻质燃油( )生物质成型燃料( )空气能( )电( ) 太阳能( )集中供热( )其它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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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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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等设备的蒸吨数由各地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折算。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各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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