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旅游市场需求旺盛、富民效果突出、发展潜力巨大,是新时代促进居民消费扩大升级、加快乡村振兴发展的有效途径,是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实现江西绿色崛起的重要抓手。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发改委等13部委《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行动方案(2018年-2020年)》(发改综合〔2018〕1465号)有关要求,按照“创新引领、改革攻坚、开放提升、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的工作方针,加快推进我省乡村旅游提质扩容,充分发挥乡村旅游对促进消费、改善民生、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带动作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扎实推进乡村旅游道路和停车设施建设
(一)大力支持全省乡村旅游道路建设。结合“四好农村路”建设,重点抓好交通干道、旅游景区到重点乡村旅游点的路网建设,构建安全畅通、便捷高效、城乡一体的乡村旅游公路网络。实施县乡道等级提升工程和25户以上自然村通水泥路“清零行动”,加快乡镇、建制村硬化路“畅返不畅”整治,推进建制村优选通达路线窄路面拓宽改造建设,提升乡村旅游通达性。(市县有关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对乡村旅游公路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乡村旅游公路建设。贫困县可按要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公路建设的支持力度。(市县有关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推进乡村旅游停车设施改造提升。以县域为单元统筹布局县城、乡镇、景区及乡村旅游重点村内停车设施。鼓励在有条件的农村公路周边设置交通驿站等服务设施,综合考虑停车等方面需求,将相关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以集约复合利用为主要导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加强乡村旅游高峰期停车管理,加大车位智慧停车引导服务。落实新修订的《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向国家积极争取专项债券支持乡村旅游停车设施建设。(市县有关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支持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各地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少量(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每年安排不低于5%的省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保障乡村旅游、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对于符合省重大项目条件的旅游项目,积极支持列入省重大项目,优先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市县有关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支持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更加灵活的方式提供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自有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对使用“四荒地”建设的乡村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市县有关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经市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认定为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相关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引发地质灾害、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超出特定旅游季节未恢复原状的,由市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市县有关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推进贫困地区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省文化和旅游部门要抓紧出台《江西省旅游扶贫规划》,积极推进贫困地区旅游基础设施改造升级行动计划。积极争取中央旅游发展基金支持,充分发挥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作用,加大对贫困地区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的支持力度。(市县有关部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垃圾和污水治理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五)大力实施乡村旅游垃圾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深入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探索乡村旅游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分类收集、定点投放、分拣清运、回收利用、分类处理”模式。积极推广“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转-县处理”的城乡环卫一体化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完善垃圾分类体系,深入推进瑞昌市、崇义县、靖安县等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全面推行垃圾就地减量化,对乡村旅游建设、经营中产生的易腐垃圾、煤渣灰土、建筑垃圾等就地消纳,重点建设垃圾收集点、中转站、转运车等收转运基础设施。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优先开展乡村旅游景区、水源地、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治理工作,坚决遏止出租、承租土地填埋垃圾牟利等行为。(市县有关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深入推进乐平市、分宜县、上栗县等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在此基础上选择一批饮用水源保护区、水环境敏感区和重点旅游景区,逐步扩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范围。按照百强中心镇、乡镇集镇、人口密集中心村分阶段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动有条件的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鼓励引导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加强农村水源地保护,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市县有关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入推进厕所革命。普及农村户用水冲厕,合理选择改厕模式,根据村庄实际和群众意愿,重点推广三格式水冲厕,支持重点乡村旅游点建设国家A级标准旅游厕所。引导人口规模较大、乡村旅游发展较快的村庄,配套建设无害化公共厕所,在300户以上的村庄,要因地制宜在公共场所至少新建或改造开放1座三类以上公厕,提升厕所规范化服务管理能力。推进厕所粪污治理,探索建立畜禽养殖粪污、厕所粪污等废弃物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有效模式和管护体系。到2020年,实现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以上和乡村旅游点无害化卫生厕所基本全覆盖。(市县有关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人居环境整治长效机制。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村庄人居环境管护长效机制。推行环境治理有效付费制度,健全服务绩效评价考核机制。探索建立垃圾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完善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市县有关部门,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完善乡村旅游产品和服务标准
(九)规范乡村旅游服务标准。落实国家制定的乡村旅游有关服务标准,加强对乡村旅游消防安全、经营环境、接待设施和接待服务等规范化管理,建立和实施乡村旅游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主要消费环节的服务规范。积极开展乡村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鼓励乡村旅游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服务标准。(市县有关部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的服务配套。落实国家关于乡村旅游公路和停车设施建设规范和运营管理标准。完善标识标牌、交通旅游驿站、公厕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提升旅游承载能力。(市县有关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乡村旅游市场监管。加快乡村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乡村旅游主体建立信用档案,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依法向社会公开公示。制定乡村旅游失信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实施办法,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乡村旅游监管体制,采取信用分级差异化监管方式,动态梳理乡村旅游红黑名单,建立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行业限期禁入等措施,为守信主体提供优惠便利。(市县有关部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旅游发展建设
(十二)创新社会资本参与方式。探索实行股份公司、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管理模式,采取多元合作开发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乡村旅游项目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通过PPP、公建民营等方式参与有一定收益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引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丰富乡村旅游经营主体融资方式,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降低融资条件和门槛,提高融资服务效率。(市县有关部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动农户、村集体等积极有序参与乡村旅游服务设施建设。扶持有条件的农户修缮、改造自有住房发展民宿。鼓励城镇有意愿的组织和个人通过租赁民房开办民宿。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改造建设乡村旅游活动场所。(市县有关部门,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对乡村旅游发展的配套政策支持
(十四)因地制宜推进乡村旅游特色发展。根据区域特点、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开发农业观光、休闲度假、健康疗养、温泉养生、民俗演艺、农事节庆、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产品,防止大拆大建、千村一面和城市化翻版、简单化复制,避免低水平同质化竞争。加强农村文化遗产和传统村落、传统民居、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积极发掘、保护、延续和推广利用红色文化、农耕文化、乡土民俗文化。(市县有关部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对乡村旅游债券融资支持力度。加强对乡村旅游债券融资政策宣传,积极组织银行和企业对接,形成债券融资重点企业储备库,持续推动辖内乡村旅游企业债券的注册发行。支持乡村旅游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定向工具等债务融资工具,满足乡村旅游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市县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探索建立乡村旅游产业投资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情况设立以社会资本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社会领域相关产业投资基金,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乡村旅游精品建设。(市县有关部门,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大对乡村旅游贷款支持力度。大力推动普惠金融支持乡村旅游发展,适当降低贷款门槛,积极引导金融机构面向乡村旅游项目和企业,创新开展乡村旅游贷等小额信贷业务。引导金融机构对乡村旅游企业发放中长期贷款,提高贷款和旅游运营的匹配度。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依法合规探索景区企业经营权和门票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开展林业经营主体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市县有关部门,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乡村旅游人才培养引进力度。组织开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人才培训行动,依托全省各类应用型人才实训基地,通过送教上门、现场教学等方式,对本地乡村旅游发展带头人、经营户和从业人员定期开展项目开发、产品策划、市场营销、经营管理、服务技能等培训。落实创业扶持政策,重点吸引大学生村官、乡村旅游管理和专业人才、旅游职业经理人等群体回乡创业,以及规划建筑等设计人员下乡,为乡村旅游和旅游扶贫提供智力支撑。(市县有关部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乡村旅游提质扩容对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作用,形成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提质扩容的合力,推动各项任务取得积极进展。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实现本地区乡村旅游发展提质升级。省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重点突破,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着力营造乡村旅游良好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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