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规〔2018〕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12号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原《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广东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粤价〔2010〕48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氮氧化物氨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粤价〔2013〕102号)和《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92号)等3个文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201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上述文件规定与国家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请各地对转发和依据本通知废止文件所制发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及时废止、修改。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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