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规〔2018〕1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8年9月14日
附件
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
说 明
一、适用范围
《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负面清单》按照主体功能区分类,分为重点开发区、优化开发区、生态发展区三类和禁止发展区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在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行业准入等产业政策的同时,须执行本《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投资项目均为允许准入,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管理和使用
各主体功能区的《负面清单》属于限制准入,对于新建、扩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对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进行改造升级,改建、迁建项目需报地级以上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地市的迁建项目需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严禁以改造之名扩大生产能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产能置换项目需在办理产能置换手续后报地级以上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相关事项
(一)各主体功能区范围按照《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确定,其中生态发展区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限制开发区域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农产品主产区,国家和省有新的范围划分的,按照新的范围执行。
(二)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已制订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与本《负面清单》同等适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更加严格的行业和项目准入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确保本《负面清单》的有效实施。
(三)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将企业、各类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违规建设项目,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规范投资活动。
本《负面清单》自印发日起施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对产业结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广东省重点开发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
2.广东省优化开发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
3.广东省生态发展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
4.广东省禁止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意见(2018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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