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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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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

行政复议工作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省委军民融合办、委管(属)各单位: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10日

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发展改革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6号),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本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本委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上级机关要求提出书面答复、提供有关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策法规处是本委行政复议机构,牵头组织办理本委的行政复议事项。

委机关相关处室、委管(属)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依据进行审查、协助调查取证等。

第四条对本委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上级机关要求就有关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答复的事项,有关处室(单位)承担主体责任,政策法规处负责牵头会办。

政策法规处在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和复议申请书副本后及时将有关材料送委有关处室(单位)办理,有关处室(单位)应当在3日内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并参加相应的复议活动。

第五条推行行政复议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案件受理、调查取证、调解、听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复议活动各个阶段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二章申请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本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七条申请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口头申请的,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已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依法制作的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申请人向本委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第九条申请人向本委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有共同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应当按共同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数目提交副本);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三)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的授权委托书;

(四)被申请人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本委审查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本委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章受理与审查

第十一条委各处室(单位)接到递交、邮寄、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及时转交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本委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按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政策法规处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或复议申请材料不齐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内容以及补正的期限。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政策法规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期限自收到最后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补正期间不计入申请人法定申请期限。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四)申请复议的事项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

(五)复议申请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

(六)未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符合本委受理权限;

(八)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申请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政策法规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依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委职责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十四条政策法规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材料;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文号、具体条款和内容;

(四)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事实、理由逐条进行答辩和必要的举证;

(五)作出答复的时间。

书面答复应当加盖被申请人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和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本委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本委政策法规处提出申请,出示身份证件;

(二)政策法规处经过审查认为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允许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

(三)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时,应当有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在场;

(四)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的材料;未经政策法规处同意,不得进行复印、翻拍、翻录。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决定停止执行的;

(二)本委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本委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本委决定停止执行的,应当向被申请人发出《停止执行通知书》,并抄送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如案情复杂、书面审查无法查明案情的,也可以采取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实地调查、邀请专门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等方式。

第十九条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本委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听证有关事项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听证暂行办法》《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办理。

第四章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条政策法规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本委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本委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二十二条政策法规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会同相关处室对复议案件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委主要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条例》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政策法规处根据案情需要,认真听取本委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意见,要求出具法律意见或者组织法律论证。

第二十四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本委可以向其发出《责令履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直接由政策法规处依法办理,文书加盖本委行政复议专用章:

(一)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

(二)行政复议答复通知;

(三)规范性文件转送审查决定;

(四)行政复议告知;

(五)追加第三人通知;

(六)听证通知;

(七)中止行政复议通知;

(八)恢复审理通知。

第二十六条下列事项,经本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政策法规处依法办理,文书加盖本委行政复议专用章。重要事项经委办公会集体讨论确定。

(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二)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

(三)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四)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五)行政复议调解书;

(六)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

(七)行政复议建议;

(八)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委行政经费,配备办案场所、办案设备,加强行政复议人员培训,保障行政复议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建立行政复议统计分析制度。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每年第一季度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行政复议工作总结和数据。

第二十九条政策法规处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设立专门的场所,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工作。

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3日”、“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和当日。

第三十一条委管(属)单位行政复议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工作办法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1〕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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