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
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省委军民融合办、委管(属)各单位: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10日
省发展改革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公职律师和外聘法律顾问在建设法治机关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法制机构为主体,公职律师、外聘法律顾问和法学专家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第三条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以省发展改革委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其他相关涉法事务。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初次从事法律顾问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五条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事项,不得提交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六条为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领导,成立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省发展改革委重大法治事项,协调解决重大涉法事务,防范和化解重大法律风险,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等。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法律顾问办公室。法律顾问办公室负责公职律师、外聘法律顾问的日常业务管理,会同人事教育处对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申请公职律师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等。
第八条政策法规处是省发展改革委法制机构,具体承担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具体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人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
第九条相关处室(单位)对法律顾问意见有重大分歧或者提出反对意见的,报经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公职律师、外聘法律顾问和法学专家组成法律论证小组,对该事项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公职律师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设立公职律师。公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纪律意识;
(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三)在职在编公职人员;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公职律师申报的具体条件、程序和管理,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职律师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参与诉讼、复议、仲裁、文件清理、合法性审查、案卷评查、法治宣传教育、依法行政考核等全委性法律事务,受委托从事律师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公职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三)参加发展改革系统、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四)按照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公职律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三)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四)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省发展改革委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公职律师所在处室(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对本处室(单位)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服务和保障作用,为其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并积极支持其参与全委性法律事务。
政策法规处商公职律师所在处室(单位),统筹协调公职律师参与全委性法律事务。
第十五条政策法规处依据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公职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提出考核建议,征求所在处室(单位)和人事教育处意见,经本人签字确认,报委分管领导批准后,报送司法行政部门评定。
第十六条公职律师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以公职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事务;连续两个年度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政策法规处征求和所在处室(单位)和人事教育处意见后,报司法行政部门注销其公职律师证书,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公职律师证书的申请。
不在省发展改革委继续任职或因工作岗位调动不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本人及所在处室(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征求人事教育处意见后,报司法行政部门注销其公职律师证书。
第四章外聘法律顾问
第十七条外聘法律顾问一般由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担任,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公开、公平、公正遴选方式,聘请法学专家担任。聘请的法学专家应当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
第十八条外聘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专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受指派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操守、纪律意识;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
(三)在所从事的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公信度;
(四)身体健康,有履行职责的必要时间和相应精力。
为提高服务质量,外聘律师事务所可以邀请科研院所的法学专家联合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九条外聘法律顾问依据与省发展改革委订立的协议,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受委托代理相关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第二十条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二)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向省发展改革委了解情况、查阅资料和列席有关会议;
(三)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外聘法律顾问承担下列义务:
(一)履行顾问职责,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参加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的相关活动,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工作中接触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与交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不得以省发展改革委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外聘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有权取消其法律顾问资格,并依据双方订立的协议,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刑罚、取消执业许可证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四)以省发展改革委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商业活动的;
(五)从事其他损害省发展改革委合法权益活动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履职提供工作保障。
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行政经费。外聘法律顾问参加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的市外调研或出差等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5〕630号)同时废止。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