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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发改收费〔2019〕33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征收等别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等别标准按行政区划分为四等:一等地区,每平方米36元;二等地区,每平方米32元;三等地区,每平方米28元,四等地区,每平方米24元。
(二)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收取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省、市、县(市、区)各级耕地开垦费收入,都要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原安徽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综字〔2001〕1061号)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安徽省耕地开垦费标准和征收等别划分表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月17日
附件
安徽省耕地开垦费标准和征收等别划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等别 |
标准 |
市、县 |
一等 |
36 |
合肥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所辖区 |
二等 |
32 |
淮南市、淮北市、铜陵市、蚌埠市、安庆市、六安市、宿州市、宣城市、池州市、阜阳市、滁州市、黄山市、亳州市所辖区 |
三等 |
28 |
巢湖市、宁国市、肥西县、肥东县、长丰县、繁昌县、芜湖县、桐城市、天长市、界首市、当涂县、明光市 |
四等 |
24 |
绩溪县、濉溪县、歙县、祁门县、含山县、泾县、石台县、舒城县、霍山县、金寨县、蒙城县、凤阳县、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怀宁县、枞阳县、太湖县、岳西县、潜山市、望江县、宿松县、休宁县、黟县、全椒县、颍上县、临泉县、涡阳县、砀山县、萧县、无为县、庐江县、和县、广德县、东至县、青阳县、寿县、霍邱县、定远县、来安县、凤台县、太和县、阜南县、利辛县、灵璧县、泗县、旌德县、郎溪县、南陵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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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皖发改收费〔2019〕33号.pdf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