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解读
为规范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道德,省科技厅出台了《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和发布《办法》有什么重要意义? 科研诚信事关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大局,健全的科研诚信制度是形成良好科研环境的根本保障。我省于2007年制定《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行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要营造良好学术环境,弘扬学术道德和科研伦理。浙江省近年来财政科技投入增长迅速,有必要加强科技信用管理和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提高政府科技资源配置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科研和学术腐败。 二、《办法》适用于哪些对象? 科技信用管理应当贯穿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办法》规定,省级科技计划和项目的申请者、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均属于本办法的管理对象,省科技厅对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过程中的诚信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相关责任主体既包括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也包括相关法人和机构。对于政府工作人员在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据公务员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哪些行为属于科研信用不良行为? 2016年,科技部等15个部门联合发布《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明确界定了严重失信行为的范围。依据暂行规定,《办法》列举了九类科研信用不良行为,并以“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作为补充。科研信用不良行为主要包括行贿受贿、造假、抄袭、捏造、篡改、设租寻租、管理严重失职等典型科研不端行为。 为加强对严重失信行为的监管,《办法》提出建立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制度。认定为科研信用不良的责任主体,且受到相关部门和单位正式公告或通报的,或虽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但违规违纪问题确凿的,均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四、科研信用信息由哪些机构调查处理?依据有哪些? 省科技厅是记录和评价科研信息的主要机构,负责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日常工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省科技厅开展科技计划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和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为更好地开展科研信用管理工作,省科技厅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承担与科研信用管理相关的技术性与事务性工作。 科技信用管理的依据主要包括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合同或任务书、委托协议书、项目预算申报书、自查报告、科技报告、验收材料等正式报告及承诺,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等。 五、对于科研信用不良的责任主体,如何处理? 为增强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办法》根据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科研信用不良责任主体的处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终止项目并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资格等。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法人单位作出处理。 为加强对严重失信行为的监督,对于行为恶劣、影响较大的,省科技厅将向社会公布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科研信用不良行为记录书面告知责任主体,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向其所在法人单位通报。 为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相关责任主体对省科技厅认定的科研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和相关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科技厅提出复议。 六、在加强科研信用管理方面将采取哪些举措? 加强科研诚信既要靠自觉自律,也要靠监督管理。《办法》提出:一是加强失信行为信息共享。省科技厅与相关部门开展合作与信息共享,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二是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科技计划和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及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前,应当按要求签署诚信承诺书。三是建立省科研信用数据库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相关责任主体科技计划信用信息包括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三类。四是利用科技计划信用信息加强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提出: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实施中科研信用良好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支持;在科研立项、评审专家遴选、科研项目评估、科技奖励评审、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以及基地人才遴选中,科技计划信用信息作为重要依据。一年内有2个及以上相关责任主体被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行为记录的法人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监督重要对象。五是加强科研道德建设和科研信用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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