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龙智造工业云! 免费注册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00号)

政策导航 / 作者:龙智造工业云 / 来源:本站原创 / 浏览:60

14

2019-02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经营集团、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措施,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取消我委《关于居民用户智能电表补换购电卡收费标准的批复》(川发改价格〔20131288号)中的居民用户智能电表补换购电卡费。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业务规程、技术标准继续为用户提供服务,对于国家取消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或未列入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或转以其他名义收取。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我委《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确保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成果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

三、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电网企业要进一步严格落实好我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613号)和《关于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69号)有关规定,于831日前将我省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上报我委。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10%是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的明确要求完成好的重大任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会同当地电网企业等,狠抓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和有效办法,确保政策落地落实,切实增强一般工商业用户获得感。

(二)全面履责。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本地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规定,落实好本地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各项工作。同时,电网企业也要切实履行好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主体责任,对企业内部各类收费认真开展自查,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要指导各级供电公司,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清理规范本地区转供电环节收费具体工作。

(二)加强监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公示政策文件、制作宣传单(手册)等多种方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电力用户可通过12358价格举报电话投诉举报有关电价违规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价格违法行为,要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将针对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有关情况适时开展督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816

相关标签

市场商务

0531-59860986

客服热线

0531-59860986

欢迎关注龙智造工业云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