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和全国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三农”支持力度,加快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现就推进我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抱团增信,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原则,整合优化现有融资担保服务资源,通过增信服务机制、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机制、信息发现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等制度设计,健全完善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为补充,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着力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全省经济转型升级注入强劲动力。
二、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一)坚持政策导向。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要根据政策性、普惠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定位,坚持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三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增信;对单户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三农”贷款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ue0105%。力争到2020年,全省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融资担保在保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二)鼓励各地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地要科学规划布局,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发展壮大一批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主力军。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基金、信保基金、风险池基金改组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三)加快组建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在省中小企业再担保公司的基础上,由省财政增资20亿元,新组建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履行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省级再担保机构的职责,助推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发挥再担保的增信、分险和稳定器作用,增强全省融资担保行业抗风险能力。
(四)进一步推进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完善业务标准和操作流程,做精风险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业务拓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并及时向合作银行充分披露经营管理等信息,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要坚守融资担保主业,发展普惠金融,适应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丰富多样的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要严格做到“三严格、三不准”,即严格保证金管理,不准高额收取、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严格规范收费,不准收取担保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严格贷款流向管理,不准占用客户贷款。各地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融资担保行业,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兼并重组、上市挂牌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
三、积极创新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服务模式
(一)探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场化运营机制。各地要坚持政策性定位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积极引入市场化机制,探索由市场化专业团队负责具体经营管理的运营模式,并通过相关制度设计切实防控风险。要完善考核机制,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适当提高代偿风险容忍度,鼓励扩大业务规模,降低担保业务收费。
(二)创新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增信服务机制。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明确定位,充分发挥行业龙头作用,组织市县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建立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网络,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县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公平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业务数据库,汇集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信用信息数据,为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服务。
(三)完善再担保的增信分险机制。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和各地再担保机构要强化再担保功能,大力发展再担保业务,不断提高再担保覆盖率,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比例再担保和一般保证责任再担保,有效分散风险,提升融资担保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担保+保险”等多种方式的风险分散机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之间开展联保、分保、反担保等多种方式合作。
四、进一步加强银担合作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作为。要根据政策导向,按照“自愿平等、互信互利、长期稳定、风险可控”的银担合作模式,主动参与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大与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力度。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要求融资担保机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不得在业务保证金之外收取其他保证金等。
(二)切实深化银担合作。各地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全省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评价范围。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要会同银行业监管部门建立推进银担合作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积极搭建政银担三方沟通平台,重点推动解决银担合作中涉及的信息共享、合作准入、风险分担和担保机构资本金、客户保证金管理等问题,推动建立可持续银担商业合作模式。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力度。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风险补偿。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省金融办另行制定。各市、县(市、区)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风险补偿力度。
(二)建立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绩效评价及风险补偿机制。要根据政策目标导向,开展对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绩效考核评价,省财政根据绩效情况对其开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内的担保业务风险给予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省金融办会同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营造支持发展的良好环境。征信管理部门要规范、有序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征信系统;有关部门要落实对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政策,依法为其开展抵(质)押登记,提供债权保护和追偿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建立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机制。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保监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部门职责,制定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方案、考核机制、风险补偿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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