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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8〕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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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建局、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5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决策部署,确保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落地见效,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调节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我省水资源总量相对丰富,但时空分布不均,资源性、季节性、工程性、水质性缺水不同程度存在,随着城镇化步伐加快,部分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部分地区还实行了非居民用水超计划加价制度,节水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全省情况看,仍存在进展不平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大部分城市尚未实行非居民超定额(超计划)水价制度,已实行地区的相关制度不够完善,影响了水价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为进一步促进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和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已出台相关制度的地区应根据本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有关政策规定。要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不断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情况、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政策方案。二是保障合理需求。根据现行用水定额标准,合理下达用水计划,科学确定超计划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三是积极稳妥推进。率先在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以及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开。

(三)主要目标。20196月底前,对机关事业单位、商场、宾馆3个行业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2019年底前,所有设市城市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2020年底前,凡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非居民用户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尚未完成水价简化分类的,在建立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时,要严格按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同步推进城镇供水价格分类简化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标准。按照四川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51/T2138-2016)规定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对地方标准没有涵盖的行业可参照国家标准《取水定额》(GB/T18916)执行。用水定额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禀赋变化及科技进步等因素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三)计费周期。计量缴费周期由各地在综合考虑非居民用户用水特性和生产周期性差异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原则上以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

(四)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在计量缴费周期内,原则上依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将超定额(超计划)用水量分为三档:一档为超过用水定额(计划)10%(含10%)以内,超出部分按正常水价标准加收1倍水费;二档为超过用水定额(计划)10%—30%(含30%),超出部分按正常水价标准加收2倍水费;三档为超过用水定额(计划)30%以上,超出部分按正常水价标准加收3倍水费。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可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两高一剩企业名单,明确两高一剩企业累进加价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五)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六)定额管理。用户超定额(计划)用水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并作为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的依据。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地制定。

(七)资金用途。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优先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不得用于供水企业日常开支或人员工资奖金等支出。资金征收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制定,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简化城镇自来水价格分类

为保证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顺利推行,尚未完成用水价格简化分类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用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3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镇居民家庭生活用水以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计收水费的特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是指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用水;非居民用水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之外的其他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

已完成用水价格简化分类的地区要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管;尚未完成的地区,应结合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同步推进用水价格简化分类工作,最迟于20196月底前要全部完成。

五、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主体。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559号)有关要求以及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负主体责任。各地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本意见要求的时间节点,结合本地实际,加快落实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项政策。已出台相关制度的市县应根据本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有关政策规定。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级价格、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企业要加强协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建立和实施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计费周期确定和指导城镇供水行业做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推行等工作,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水量核定,并向城镇供水企业提供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水量核定明细表;城镇供水企业负责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计加价的具体实施。

(三)推进成本监审和公开。各地在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对供水企业成本的常态化监审,进一步健全供水企业信息披露机制,继续推进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公开,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和程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配套措施。各地要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健全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对用户定额内用水的节约部分给予适当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水权交易试点,对节约的水权进行交易。

(五)加强督导检查。各地价格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各项政策要求,于2020年底前,每年620日和1220日前要向省价格主管部门、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送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工作进展情况。省级价格、城镇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落实情况。

(六)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大力宣传我国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水利厅

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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