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龙智造工业云! 免费注册

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委托评估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政策导航 / 作者:龙智造工业云 / 来源:本站原创 / 浏览:81

14

2019-02
ta name="ContentStart">

浙发改投资〔2016〕613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发改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我委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对《浙江省发改委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浙发改投资〔2008〕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委托评估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委托评估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12日


附件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委托评估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发改投资〔2015〕1761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和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以下事项的评估:
(一)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财政全额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其中,项目建议书已经通过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投资规模、建设规模、结构形式等方面没有重大变化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不再委托评估;
(二)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三)需要委托评估的国家或省重大专项规划、专项投资计划和专项试点及其执行情况;
(四)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确认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国家或省入选评估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评估任务。
第四条申请成为承担省发展改革委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咨询评估资格,连续3年执业检查合格;
(二)近3年承担总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编制或评估任务不少于10个(特殊行业除外);
(三)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获得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不少于2人;
对于特殊事项的评估任务,省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特定评估机构承担。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自愿提出申请并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审查,根据需要,择优确定评估机构名单。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评估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每三年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任务时,要认真核查评估机构与拟委托事项的编制单位之间、评估机构与承担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咨询机构之间、评估机构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关联关系,切实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具体委托省入选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应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分专业对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根据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
(三)向接受任务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
(四)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并轮空一次。
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评估任务,省发展改革委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从国家或省入选评估机构中确定评估机构。
第八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入选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评估报告进行再评价。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在评估委托书中对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在接受委托任务后,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要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评估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
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省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应在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可以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对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咨询评估水平和质量。
承担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及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后评价任务,不得借承担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事项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2 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的评估工作年度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评估经费由省发展改革委依据有关规定安排,按年度结算。评估经费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从承担省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名单中删除,并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一)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四)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估机构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抄送:省法制办。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9月27日印发

ta name="ContentEnd">
相关标签

市场商务

0531-59860986

客服热线

0531-59860986

欢迎关注龙智造工业云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