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及《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015〕第331号),加快推进我省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围绕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三改一拆”中心工作,积极发挥农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运用市场经济杠杆,着力解决病死猪乱丢弃或流入市场问题,努力实现生猪保险全覆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无死角,为广大群众食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生猪养殖业转型升级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加大政策宣传,健全财政补贴、组织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不断提高农户的政策知晓度、参保积极性和政策受益面。
——坚持市场运作。鼓励以市场方式提供农业保险与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服务,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坚持保险联动。建立保险理赔联动制约机制,实现保险查勘理赔与病死猪无害化集中处理无缝衔接,发挥保险经济杠杆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目标
2015年重点在全省已建成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厂(中心)的县(市、区)开展,并逐步推广至其他有需求、有积极性和具备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县(市、区)。
(二)保险政策
1.扩大保险范围。生猪保险的保险对象覆盖至所有生猪养殖户,保险标的覆盖10公斤以下仔猪,按实际死亡并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赔偿。
2.核定保险数量。对养殖户自繁自育的生猪,按照能繁母猪与育肥猪1:20比例计算保险标的数量;对购入小猪育肥的,按照存栏生猪数量的2—2.4倍计算保险标的数量。
3.创新理赔方式。生猪保险发生理赔时,按照死猪尸体长度给予赔偿,具体标准由保险公司根据地方实际,与当地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4.明确保险费率与财政补贴。保险费率为4.5%,与原生猪保险费率一致。各级财政给予85%的保费补贴,其中,中央、省、县(市、区)财政对一般地区分别补贴40%、20%、25%;对财政困难或海岛地区补贴40%、35%、10%,生猪养殖户自负保费的15%。宁波市财政补贴政策由宁波市自行制定。根据实施情况,建立生猪保险的保险费率、财政补贴动态调整机制。
(三)实施步骤
凡纳入42个重点生猪养殖区、已建成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向省农险协调办、宁波市农险协调办提出试点申请。能确保当地病死猪通过县域外病死动物无害化设施集中处理、且县域内病死动物收集运行体系健全、试点意愿强烈的县(市、区),也可申请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扩面试点。试点方案经省农险协调办组织审核确认后实施。
(四)工作要求
1.加大政策宣传覆盖面。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向生猪养殖户宣传参加生猪保险和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意义作用,在坚持农户自愿参保前提下,积极引导农户主动参保。
2.建立全流程监管机制。实行承保理赔闭环管理,承保时,畜牧兽医部门提供基础数据,确保承保数据准确;发生赔案后,保险理赔人员要随病死动物专用收集车到现场查验,养殖户、保险公司和病死动物收集人员三方现场签字确认。畜牧兽医部门、保险公司建立抽查机制,不定时抽查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凭证单据与实际生猪死亡一致情况。理赔结果定期公示,形成四方约束监督机制。
3.构建后台数据共享系统。保险公司要在当地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建立日收集和处理工作台帐,畜牧兽医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实现无害化处理和保险数据共享。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将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扩面工作作为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三改一拆”中心工作的一项具体配套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实事来抓,列入当地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试点地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发改、财政、农业、保监或保险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参加的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协同推进此项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过程管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纠偏纠错机制,及时总结完善,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职责分工。发改、保监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保险机构在承保理赔、报案登记、查勘定损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农业部门要加快推进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并协助组织农户参保,配合做好宣传动员、清单登记、凭证发放等工作。当养殖户的生猪死亡损失率超过正常警戒线时,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介入、查找原因,对存在重大疫情的要及时予以示警、加以防治。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保障工作,积极统筹整合农业补贴补助、环污治理资金等相关资源。保险机构要认真做好保险标的核验、承保理赔到户工作,积极发挥农业保险协保人员作用,确保承保理赔情况真实准确、方便快捷。对存在道德风险、触犯法律法规的,按规定移交公安部门。
(三)加大财政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生猪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监管。对经审定开展扩面试点的地区,中央、省级财政补贴比例与原生猪保险补贴比例一致,县(市、区)可根据实际追加地方补贴。开展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模式的地区,要按照“谁处理、谁受补”的原则,积极研究制定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相关补助政策,确保财政补贴可支撑、集中处理可容纳、联动模式可持续。
附件:全省42家重点生猪养殖区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厂(中心)项目名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15年5月29日
附件
全省42家重点生猪养殖区病死动物集中
无害化处理厂(中心)项目名单
杭州市:市本级、临安市、萧山区
宁波市:宁海县、奉化市、余姚市、象山县、慈溪市
温州市:市本级、乐清市、瑞安市、文成县、平阳县、苍南县
湖州市:吴兴区
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嘉善县、平湖市
绍兴市:诸暨市、嵊州市、上虞区
金华市:婺城区、金东区、兰溪市、浦江县、义乌市
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
舟山市:市本级
台州市:温岭市、临海市、椒江区、黄岩区、天台县
丽水市:遂昌县、莲都区
抄送:省农险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农险协调办。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5月29日印发
市场商务
0531-59860986客服热线
0531-59860986欢迎关注龙智造工业云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