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社体〔2016〕37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国办发〔2014〕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36号)有关要求,我省按照“依法清理,核实收费,提高效率、规范服务”原则,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降低行政审批制度性交易成本。经过本次清理规范,共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41项,调整中介服务事项5项,限制服务范围18项,保留97项(经营服务类事项81项,行政事业类事项16项)。相应调整服务收费方式,将31项政府指导价转为市场调节价,明确政府定价事项1项,政府指导价事项9项。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保留的省级19个部门85项审批事项所涉及中介服务事项予以公布。
各市可参照公布目录结合当地实际补充相关事项并制订目录,凡未纳入省、市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省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规范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切实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按照国发〔2015〕58号、国发〔2016〕11号文件精神,对列入国务院清理的事项,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要求执行,确保中介服务事项清理和行政审批行为规范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二、严格确定中介服务范围,制订简单便捷措施。对法律、法规限定范围的中介服务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严格控制评估评价类报告类的实施范围。要根据项目影响程度、建设内容复杂程度,相应制订报告表、登记表和免除中介服务等简易操作办法。要加强行业监管,对照服务时限要求,强化服务时限控制,对双方协商事项,要明确合同承诺时限,进一步提高全流程审批效率。
三、破除中介垄断现象,建立中介服务竞争机制。对因数量、区域及资质资格政策限制造成中介服务垄断的,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培育市场主体,逐步形成充分竞争市场。要尽快研究出台资产和人员处置政策,加快中介机构和审批部门脱钩改制步伐,创造良好竞争环境。
四、规范价格收费行为,切实提高服务质量。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要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及具体收费标准,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要在核实成本基础上从严控制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和公民负担。对行政事业类的中介服务事项,行业主管部门要制订严格服务承诺制度,培育中介机构主体,建立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逐步减少行政事业类收费中介服务事项。
五、理顺审批和中介关系,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对为行政审批服务的咨询评估和检验检测类中介服务事项,原则上由行政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采用竞争购买方式向中介机构支付费用。为项目申报服务的中介服务事项由企业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并支付相关中介费用。
本次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公布后,将根据法律法规、审批事项的调整及国务院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情况,适时调整中介服务事项。
附件:1.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事项目录(经营服务类)
2.浙江省行政审批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事项目录(行政事业类)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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