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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下放部分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政策导航 / 作者:龙智造工业云 / 来源:本站原创 / 浏览: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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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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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02-2013-0003

各设区市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义乌市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服务保障改善发展环境大力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和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27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要求,规范下放的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下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责任

(一)浙委办〔201270号文件和浙政发〔201273号文件中以直接交办方式下放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各设区市和义乌市发改委负责实施。各设区市和义乌市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投标监管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设区市发改委、义乌市发改委或各地政府确定的负责实施下放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管的部门,以下统称为各地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二)各地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加强下放部分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受理处理投诉和举报,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监督合同履约情况等。

(三)设区市和义乌市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为下放部分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及时提供规范的场所安排、信息服务,并为当地的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二、严格规范下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操作办法

(四)下放部分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按浙政发〔201273号文件的放权要求进入各设区市和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各地不得再将下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委托或下放至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交纳相关费用等为由设置条件限制本地区、本部门以外的潜在投标人的参与下放部分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六)下放部分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指定公告媒介必须包括浙江招标投标网。在浙江招标投标网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应与当地同步。

(七)下放部分省重点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要求,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遵守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相关管理规定。

(八)各地要按照《关于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08172号)要求,在下放部分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

(九)为降低投标企业负担,各地应鼓励在下放部分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使用省招标投标协会出具的联保证明作为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

(十)各地应积极推广应用我省规范与创新招投标试点工作的成果,并结合当地实际,继续开展规范与创新招投标试点活动。

三、加强下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

(十一)各地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下放部分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档案制度,包括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资料、招投标情况报告、中标合同以及投诉举报处理材料等档案资料。

(十二)各地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季汇总、统计下放部分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实施情况,并在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向省招标办提交统计报表。下放部分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由当地的多个部门实施的,地方人民政府应指定一个牵头部门负责汇总统计并报送数据。

(十三)各地应依法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下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并提高招投标效率。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827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招标办,各设区市、义乌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382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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