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办法》已经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的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行政法规,于2017年7月14日发布了《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开展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相关规定,由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无线电干扰投诉受理与查处方面建立了内部工作规范,但未制定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做好与新《条例》和工信部《办法》的衔接,适应我省“四张清单、一张网”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规范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程序,有效维护电波秩序,保护用频设台用户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浙江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办法》,对无线电干扰投诉、受理、查处作出更加细致地规定。
二、主要内容说明
根据新《条例》和工信部《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应由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开展的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在无线电干扰投诉受理和查处方面的职责分工;明确哪些无线电干扰可向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投诉;明确交通、民航、广电等台站干扰首先向谁投诉问题;明确使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和未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的单收站受到有害干扰时,可向属地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报告干扰,但不得提出干扰保护要求;明确投诉人的权利和义务,干扰投诉的条件、方式、要求;对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干扰投诉受理、审查、确认、查处、反馈等等各环节作出规定和要求。
三、施行时间和适用范围说明
本工作办法公布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本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在受理无线电干扰投诉和组织开展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过程中适用本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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