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了我省2017年4月1日前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以下简称预缴款)清算工作目标任务、部门职责、简化程序和操作规定。为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3号公告修订的《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七条要求:“2017年4月1日前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相关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算。具体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现由省经信委牵头,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通知》,目的是使相关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完成2017年4月1日前缴纳的预缴款清算工作。经过3个月的酝酿及征询相关执收单位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具体政策措施。
二、制定要求
《通知》的制定主要体现两方面要求。一是规范相关执收单位对建设项目预缴款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核实及返退清算工作程序,确保2017年4月1日前预缴款清算工作目标任务按时完成;二是妥善安排好新墙材工作机构工作经费, 深入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深入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委环资〔2017〕212号)和《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十三五”规划》要求,依据《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攻方向,持续抓好“禁实禁粘”,加强农村建房的新墙材推广使用,推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速传统产业的改造提升,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支撑建筑业节能降耗和建造方式创新,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二)加快未结算的预缴款项目清算工作.
2017年7月,省新墙办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下发《关于及时做好预缴墙改基金清算工作的通知》(浙新墙办〔2017〕13号),已根据各地上报的预缴墙改基金项目清退计划,提出了“全省2017年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2009年12月31日前预缴墙改基金项目清算;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0至2013年预缴墙改基金项目清算;“十三五”末完成全部预缴墙改基金存量资金清算工作”。现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预缴款清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三)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8〕1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各地执收单位预缴款收入全额缴入各级财政专户“暂存款-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通知》明确了执收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职责。为使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墙材工作机构(执收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办事程序,《通知》对预缴款清算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包括执收单位强化服务、台帐管理和归档备查、清理进度报表等作出细化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好新墙材工作机构基本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及扶持资金,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继续推进全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四)明确简化清算程序。自预收预缴款以来,随着基金性质、管理方式和管理要求的变化,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墙改基金管理文件,如浙财综字〔2008〕1号、浙经信资源〔2012〕257号和浙经信资源〔2016〕209号等,其中对预缴款退还标准和结算程序都略有不同,为加快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工程的预缴款结算退还速度和效率,降低企业占用资金成本,《通知》对历年来有关退还标准和清算程序进行归类,进一步简化预缴款清理结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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