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实施及经费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办法》(浙科发计〔2017〕95号文)已于2017年6月28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了加强对我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其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和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等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和《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科技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若干意见》(浙财教〔2012〕29号),对《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经费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浙科发监〔2012〕164号)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落实监督检查“双随机”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6〕93号)要求,在实地抽查的条款中增加“双随机”的有关内容,在办法第八条中明确:省、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双随机”的方式,组成监督检查组,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实地抽查的项目一般应从项目库或重点检查项目范围中随机抽取,也可根据工作实际对部分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参与抽查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与抽查的行政管理人员应随机分配,确保检查的公正、公平、透明。 (二)履行科技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将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将“项目承担单位是否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是否加强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作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三)体现强化项目全过程管理的要求。根据《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48号)提出的强化过程管理的要求,在办法第五条中,加入第五款“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是否按照要求明示项目的实施进展、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等情况。是否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做好放权管理的相关事项,履行好项目执行统计、绩效评估等工作”,明确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的项目监督管理责任。 (四)适应科技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的要求。一是根据科技计划体系改革,对监督检查重点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创新团队培育项目不再作为检查重点,办法第三条中,新的重点范围包括:支持强度超过100万元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项目和网上技术市场成交补助项目。二是根据实际整改工作的不同需求,将办法第九条中“整改结果应在下达通知书后20日内报科技管理部门”修改为“被检查单位应根据监督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报科技管理部门”。三是第十条中“暂停下一轮项目申报”修改为“核减下一轮项目申报数量”。 (五)加强科技管理部门主体责任的要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实施及经费管理使用监管是科技管理部门落实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办法第十一条“每年年底前向省监察厅驻省科技厅监察室提交年度科技项目监督检查汇总报告”修改为“向省科技厅计划财务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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