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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政策导航 / 作者:龙智造工业云 / 来源:本站原创 / 浏览: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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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的背景

《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省政府令第335号)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40号令)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制定其行政裁量基准是一项重要的配套宣贯措施,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一是为了严格执行法定要求。《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第五条规定: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本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并对可以细化和量化的裁量事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情况或者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是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制定裁量标准有利于确保公正、合理适用新的规定,达到不同地区无线电管理部门对大致相同的案情适用大致相同的行政处罚的目的,避免产生廉政风险和行政争议。三是为了《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内容更好地执行到位。通过梳理、细化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总结在适用中产生疑问较多的问题,明确法规条款的涵义和适用条件,有关内容更加明确,更具操作性。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主要针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者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台站自检制度”“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固定无线电监测设施 保护”等四项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的裁量基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主要针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拒不接受、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伪造、涂改、冒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在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内,降低其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所应当符合的条件”等四项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的裁量基准。

(二)《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裁量基准处罚标准采用了定量的处罚标准,分别以无线电台站种类、台站数量、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累计功率等维度,明确了定量判断标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裁量基准处罚标准,根据违法台站设计的“频率带宽”、“频率数量”、“台(站)类型”、“台(站)数量”、“违反要求数量”“违反条件数量”等能明确定量的判断标准,使处罚结果更明确,不易产生误判或区别判罚。

(三)《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中,一些条款没有规定罚款数额下限,如第31条中“处3万元以下罚款”,理论上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1元或者更少,但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和科学性,确定罚款下限为1000元,同时罚款“步径”为1000元及其倍数

(四)在适用该裁量基准时,相同或相似违法行为,应考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等裁量基准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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