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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政策导航 / 作者:龙智造工业云 / 来源:本站原创 / 浏览: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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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关中统筹科技资源改革率先构建创新型区域的决定》,推进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强和规范大学科技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2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它社会优势资源相结合,为推动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服务区域经济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陕西省科技厅和教育厅负责对陕西省大学科技园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开展“陕西省省级大学科技园”的认定及考核工作,并负责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申报、推荐工作;各市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大学科技园进行指导和协调;高校是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主要依托单位。

第二章功能与定位

第四条陕西省大学科技园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产学研合作的示范基地、高校师生创业的实践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基地;是高校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综合性科技创新平台。

第五条陕西省大学科技园是高校实现产学研结合及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载体。主要功能是充分利用高校的人才、学科和技术优势,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培育高层次的技术、经营和管理人才。

第六条陕西省大学科技园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服务支撑体系建设、金融投资支撑平台建设、高校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建设,为入园企业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

第三章筹建、认定及管理

第七条 申请筹建陕西省大学科技园,须由大学科技园依托单位向省科技厅函请审批。省科技厅、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将批复同意筹建陕西省大学科技园。大学科技园建设单位可启动建设工作。 1. 已确定大学科技园建设的依托高校,且地方政府与依托高校已签订合作或共建协议。2. 已制定较为科学和相对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3. 明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成立相应的专业化管理机构。4. 地方政府、高校已制订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八条申请认定省级大学科技园,由依托高校向省科技厅提出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并提交《陕西省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省科技厅和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现场评估,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予以认定。

第九条《陕西省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的内容和数据应可核查。

第十条申请认定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2.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3. 有专门的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70%以上。

4. 具有边界清晰、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园区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5. 园内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

6. 为社会提供3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7. 大学科技园4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人才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关联。

8. 所在的地方政府和依托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依托高校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9. 服务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10. 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园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第十一条大学科技园的孵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注册地或工作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2. 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3. 企业在大学科技园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 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5. 迁入的企业,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6. 企业租用大学科技园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7. 企业研发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第十二条陕西省大学科技园实施统计年报制度。每年2月15日前各大学科技园将上一年度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报送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并同时抄报所在市科技局、教育局。根据建设发展绩效统计报表等对省级大学科技园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对成绩突出的省级大学科技园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和教育厅每3年对大学科技园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达不到考核条件的大学科技园,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考核条件的,取消 “省级大学科技园”的资格。

第四章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陕西省科技厅、教育厅对大学科技园推荐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立项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在各类科技计划中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推荐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申报国家、省上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大学科技园建立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及生产力促进中心,对整体进入大学科技园区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给予3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各市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省上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和发展的各项方针和政策,将大学科技园工作纳入当地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加大对大学科技园及在孵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第十六条依托高校要将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整体规划。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向大学科技园开放学校的各种资源,鼓励师生到园区创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校师生进园孵化的项目和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支持。在园区内构建学生实习和实践基地,鼓励把大学科技园创业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体系,使大学科技园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陕西省大学科技园要积极参加国家、省上组织大学科技园的相关活动,加强与省内外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的学习、交流与资源共享,并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实行,2017年4月1日废止 。

《陕西省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提纲

1. 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包括整体规划内容、与区域经济或行业技术发展规划的协调性、与依托大学发展规划的协调性。

2. 创新创业环境:包括硬件基础设施环境、创业孵化体系、技术转移体系、投融资体系等软件环境。

3. 科技园发展绩效情况:包括园区内各类企业情况、研发机构和培训机构及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情况,成果转化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对依托大学及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从业人员的素质及水平情况等,并提供若干个典型的孵化企业、技术转移或者风险投资的案例。

4. 科技园管理水平:包括科技园的机构设置和管理团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5. 依托高校的支持情况:包括政策制定与落实情况、资源开放程度、对科技园的投入情况。

6. 地方政府的支持情况:包括政策的制定与落实情况、对科技园的投入情况。

7. 建设特色和创新点:如根据学校专业设置的特点、行业特色、区域特色等因地制宜、积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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