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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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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
国务院
2008.01.15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节选)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对截至2006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655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49件)
2.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43件)


附件1
序号:31
法规名称: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
公布机关及日期: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中国科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中共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1986年10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说明:已被2005年2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代替。

附件2
序号:15
法规名称: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83年2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3月17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
说明: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5
法规名称:赋予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暂行办法
公布机关及日期:1993年9月4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1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
说明: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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