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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导航 / 作者:龙智造工业云 / 来源:本站原创 / 浏览: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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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激励约束作用,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53号)、《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公开、共享、应用和管理活动,以及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信用监督、评价和奖惩。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包括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转让人、委托人等项目发起方;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代理或服务机构;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人、竞买人等项目响应方;评标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互认共享、及时准确、奖惩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信用管理相关工作,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共享,推动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广泛应用,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信用监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设行业监督系统,通过公共服务系统实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和共享,并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和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承担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共享和应用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信息公开与共享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公开和共享实行目录管理。省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会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以及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公开共享目录。

第六条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技术规范,自相关信息生成之日起7日内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系统)。其中,交易公告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信息、成交信息、监管信息等应当依法通过公共服务系统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对于惩戒信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公开期限原则上为1年。公开期限届满的应当终止公开,转为档案保存。

未按本办法规定记录、生成、验证和交互的信息,不得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和应用。

第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根据监督、监察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调用相关交易数据,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做好交易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并依法提供统计分析信息服务。

第九条公共服务系统应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实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第三章信用承诺和信用评分

第十条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和信用评分制度。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承诺和信用评分结果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决策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前,应当按照规范格式就下列事项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

(一)所提交的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二)守法诚信、公平竞争;

(三)严格履行相关合同;

(四)未兑现承诺自愿接受的惩戒措施;

(五)依法依规或交易主体认为需要承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承诺和践诺情况纳入其信用记录,记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省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根据不同交易类型特点,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交易主体信用评分标准,依托公共服务系统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评分模型,依据下列信息自动生成交易主体信用评分并实时更新:

(一)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各类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包括:主体身份类信息、行政许可类信息、行政处罚类信息、荣誉类信息等;

(二)工商、税务、质监、环保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监督部门提供的行业分类监管信息;

(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失信“黑名单”信息等;

(四)公安、纪检、法院、检察院等行政、司法部门提供的违法、违纪、犯罪信息;

(五)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信息。

第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评分结果应在公共服务系统平台进行公示,当事人可在公共服务系统平台查询自身信用评分的详细情况,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

信用信息发布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因自身原因造成错误的立即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在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对非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异议信息,信用信息发布单位应当自受理异议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与事实确实不符的,应在公共服务系统平台及时纠正并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滥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的、或将未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非法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应用,建立健全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约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纳入全省统一的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系统,实施跨区域、多部门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将查询信用信息纳入必要工作环节,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一)被列入全省违法失信“黑名单”的;

(二)被行政监管部门处罚,并明确为市场限制或禁入情形的;

(三)行政主管部门有市场准入要求,而未办理准入手续的;

(四)1年内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兑现信用承诺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采取综合评估法评审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信用评分应当占评审总分值的10%权重。具体细则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采购人、转让人、出让人)可以直接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信用评分高的市场主体有优先竞得资格。

第二十条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交易活动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被查证属实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交易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招标时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尚未签发中标通知书的,取消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已签发中标通知书尚未签订合同的,取消其中标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共服务系统平台上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失实或虚假的,可以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反映,或直接向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举报。

经调查核实反映和举报情况属实的,应及时纠正信息并公告调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职人员、评标(评审)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4日起施行,至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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