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京财经一〔2018〕1296号
【颁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法规类别】: 文件
近日,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京财经一〔2018〕129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于2016年发布了新能源小客车、专用车、客车市级补助政策。2018年,财政部等四部委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现根据中央最新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科委和市经济信息化委研究并制定了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对之前补助政策中不符合中央要求的条款进行了调整完善。
二、调整完善后政策的主要内容
1.补助对象和补助方式
我市新能源汽车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应获得的补助资金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先行垫付,消费者在购车时,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支付车价款,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汽车。
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北京市环境交易所负责受理和审核,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兑付至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市财政按政策安排补助资金。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2.补助标准
根据国家四部委“地方财政补贴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规定,我市按照中央与地方1:0.5比例安排对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的市级补助,车辆相关技术要求参照《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执行。
3.车辆运营里程要求
根据国家要求,引入车辆运营里程要求。除私人购买新能源小客车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市级补助资金需满足车辆运营2万公里的要求。
4.不予补助范围
考虑到新能源环卫车、新能源公交车、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其购买者的主要或全部资金来源均为财政资金,对上述车型不再安排市级财政补助。
5.政策时限
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与《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8〕25号)的执行期限保持一致。如今后国家政策有所调整,我市财政补助政策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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