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8〕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u3000u3000
u3000u3000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做大做强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现提出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如下:
u3000u3000
u3000u3000一、总体要求
u3000u3000
u3000u3000(一)指导思想
u3000u3000
u3000u3000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积极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加快完善创新生态系统,全面增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本市高新技术企业成为打响“四大品牌”、率先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生力军。
u3000u3000
u3000u3000(二)基本原则
u3000u3000
u3000u3000——坚持提质增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扩大高新技术企业后备队伍,在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质量的同时,不断扩大企业数量规模。
u3000u3000
u3000u3000——坚持发挥市场作用。既注重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更要充分发挥市场力量和各类社会主体的作用,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壮大。
u3000u3000
u3000u3000——坚持放管服结合。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机制和工作流程,提升服务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能力。
u3000u3000
u3000u3000——坚持市、区联动。建立健全市、区之间沟通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发挥各区在引进、培育和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形成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u3000u3000
u3000u3000(三)工作目标
u3000u3000
u3000u3000到2020年,全市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总量达到1.5万家左右,营业收入超过3万亿元,利润总额达到2800亿元,研发费用投入超过2000亿元;到2022年,全市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总量超过2万家,涌现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领军企业。
u3000u3000
u3000u3000二、重点措施
u3000u3000
u3000u3000(一)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
u3000u3000
u3000u30001.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围绕本市重点产业发展领域,以及科技与产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由市科技、财政和税务等相关部门制定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标准和实施细则,将主营业务收入符合国家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研发投入不低于3%、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等标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在高新技术领域有重大、特色创新的企业,可一事一议。凡入库培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形成“发现一批、服务一批、推出一批、认定一批”的培育机制。
u3000u3000
u3000u30002.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遵循企业成长规律,构建完善“科技创业团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入库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培育链。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升级版,举办创业大赛,鼓励和支持科技创业,为创业团队提供孵化服务,在登记注册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企业发展,提升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增加高新技术企业源头供给。
u3000u3000
u3000u30003.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载体。发挥科技园区、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等企业培育载体的作用,提升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文化创意园区等服务科技创业团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能力和水平。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可享受免征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加强市区联动,开展“创新创业集聚区”建设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区建设产业特点清晰、创新资源丰富、技术支撑有力、孵化服务完善、生活配套齐全的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区。
u3000u3000
u3000u3000(二)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
u3000u3000
u3000u30001.增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实力和水平。全面推进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及研发机构建设,优先在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中建设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参与重大工程建设、重大产业技术研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行业共性技术的攻关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申报各类科技和产业化专项资金和计划。
u3000u3000
u3000u30002.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建立完善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鼓励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概念验证、熟化孵化等技术转化平台。完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落实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或以转让的方式支持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u3000u3000
u3000u30003.加强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培育和集聚。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需求,本市各类科技创业人才计划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高层次人才申报职称提供绿色通道,推动创新人才向高新技术企业集聚。高新技术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可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u3000u3000
u3000u30004.加快创新产品应用推广。完善支持创新和中小科技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实施创新产品政府首购、订购和“三首”(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示范等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技术及产品的应用推广。鼓励大企业以“众研、众包、众筹”等开放创新方式,支持和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围绕大企业创新需求开展研发,提升创新能力和创新产品应用。
u3000u3000
u3000u3000(三)优化创新政策环境
u3000u3000
u3000u30001.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对入库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支持额度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10%确定,最低20万元,最高200万元。加大“科技创新券”和“四新券”的使用力度并扩大支持范围,支持更多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创业服务机构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研发与转化服务。
u3000u3000
u3000u30002.优化科技金融生态。建设完善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推广小巨人贷、履约贷、微贷通等科技金融创新产品,不断拓宽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渠道。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同时,鼓励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主动授信,并结合风险补偿、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方式,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快发展各类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基金,放大政府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与银行融资产品探索形成投贷联动。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开辟上市绿色通道。
u3000u3000
u3000u30003.为高新技术企业降税减负。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研发费按照75%比例加计扣除,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延长至十年。鼓励科研人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可按照规定享受分期或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用地,支持园区对入驻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房租优惠政策。
u3000u3000
u3000u3000(四)提升政府创新服务水平
u3000u3000
u3000u30001.优化完善认定流程。简化认定工作流程,按照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着力减表格、减环节、减时间。取消月度数据申报、专利上报资料、查新报告、产学研合作报告等申报表格。改革申报流程,取消不合理的前置环节,用好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相关部门加强事后监管。合理界定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加快审核速度,实行放开申报、即时受理、每月审核。
u3000u3000
u3000u30002.加快专利审查速度。对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文化创意等国家重点发展及本市重点鼓励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可按照规定,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请求优先审查,加快专利授权速度。注册在浦东的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脑科学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产业领域的企业,可通过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出专利快速审查,进一步缩短专利授权周期,并争取扩展到全市范围。
u3000u3000
u3000u3000三、保障措施
u3000u3000
u3000u3000(一)加强组织协调
u3000u3000
u3000u3000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发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的组织、服务和协调作用,建立完善部门会商制度,加强统筹指导和协同推进。
u3000u3000
u3000u3000(二)完善工作机制
u3000u3000
u3000u3000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目标,落实服务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安排专项经费,做到上下联动、协同推进,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着力扩大政策的覆盖面、知晓率和兑现度。
u3000u3000
u3000u3000(三)加强统计监测
u3000u3000
u3000u3000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动态监测工作,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跟踪和分析,定期发布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报告,通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结果。
u3000u3000
u3000u3000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3日
u3000u3000【相关链接】
xa0
u3000u30002018年11月22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意见》
xa0
u3000u3000问答实录: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意见
xa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