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下午好!今天起,上交所“投教下午茶”将在“股市修炼手册”栏目陆续推出关于上交所市场业务的投教解读,让您在工作之余,也能聆听上交所投教之声,陪您度过愉快的下午茶时光!
在接下来的几期节目中,我们将为大家介绍上交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规则的相关内容。那么,就请跟随我来了解一下,这些规则都做了哪些调整吧!
今年7月2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证监会“要求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的决定,上交所充分发挥一线监管职能,建立起了权责清晰的决策机制、程序规范和认定标准。
2018年11月16日,上交所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正式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同时发布了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上述规则主要明确了证券重大违法和社会公众安全重大违法两类强制退市情形和实施程序,提高了规则的可操作性。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优化证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增强实践操作性
从证券重大违法退市整个制度设立来看,主要围绕的是相关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否影响上市地位。因此,《实施办法》围绕上述主旨,在原来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大领域的基础上,进行了类型化规定,明确了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年报造假规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等4种重大违法退市情形。这4种情形集中围绕违法行为是否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进行规范,相关标准更加明确、客观、细化,为后续执行提供了充分可靠的依据。
证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中,欺诈发行主要是立足首发上市和重组上市中,申请或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相应条文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欺诈发行罪。其立法逻辑在于欺诈发行的公司,自始获取上市地位时即存在瑕疵。将其清出市场能够维护整个市场诚实信用的基础,也有利于从严规范资本市场入口。
对于年报造假规避退市的情形,主要规范逻辑是衡量公司在上市期间是否隐瞒了已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而应当终止上市的事实。出现这类情形的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已严重背离了公司真实财务状况,无法向投资者提供关键的定价信息和投资决策参考,扭曲了市场正常定价机制和淘汰机制。无论是从其自身财务状况,还是信息披露的合规水平来看,都不适宜继续留在沪市主板市场,应当依据上市规则予以退市。如果其通过财务造假维持上市地位,则扰乱了信息披露秩序,破坏了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因此,需要从严监管,将其退市。
此外,由于此前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多次受到信息披露违法行政处罚,以及受到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罚两种重大违法退市情形,难以实际体现违法事实和危害程度是否影响上市地位这一判断逻辑,且所针对的情形也能为其他几种类型所覆盖。经过审慎讨论,不再单独列入这两类情形。
新增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回应社会期待
在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形方面,主要类型化和具体化为三种情形:其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其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三,上交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好了,今天的投教下午茶到这里就要和大家说再见了,感谢大家的收听。下期节目我们将继续为大家解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规定的相关内容,更多精彩内容敬请关注上交所投教官方网站(edu.sse.com.cn)或者关注微信公众号“上交所投教”“百川众学”,我们下期,不见不散哦!
主播:天怡
导播:宇思
剪辑:宇思
免责声明
本栏目的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上海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栏目的信息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上交所投教网站
长按进入
上交所投教
百川众学